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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野下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26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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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野下的民法典基本原则

在法经济学视野下研究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明确在市场经济中为什么需要民法典。

1、民法典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在当代社会大部分国家、地区选择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而市场经济之所以在资源配置方面更富有效率,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资源的交易方式上与计划经济不同,在计划经济下人们完成资源的交易是政府强制安排的结果,而市场经济下人们完成交易主要依靠相互之间订立的协议,即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作用是服务于社会成员之间资源的交易,借此实现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配置,也即民法典的市场功能之一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民法典的市场功能之二是使资源合理配置具有效率,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以计划经济方式配置资源,配置的成本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在资源的交易中,交易费用始终是一个既定前提,但交易费用的高低却是可以人为改变的,其中与交易的费用直接相关的是交易制度,因此民法典的另外一个经济作用便是以最少的交易费用来完成交易,使资源合理配置具有效率。在明确民法典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后,再来讨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就较为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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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资源合理配置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价值;二是要使资源的生产成本降至最低。要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当前的科技条件下,还无法对经济内部运行情况形成准确的、及时的、全面的认识,不可能辨明当前到底是哪些主体能够使资源发挥最大效应、能够以最低成本提供资源,更无法对未来情况作出精准预测。在市场经济下,基于经济人的假设,每一主体都存在使交易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这一动机加上交易的自由,能使资源流入能发挥其最大利用价值的主体手中,同时资源提供方的生产成本最低,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基于这一原因,对于合同自由便应做如下理解:合同自由主要是指缔约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缔约选择自由、缔约内容自由,在形式上指交易者不会受到外来强制力量的干预。缔约选择自由指主体与谁、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交易由自己决定,缔约内容自由指对于交易的条件,如交易对象、交易价格成交等,完全由自己决定,这一自由既指交易不受影响,包括不受交易对方、不受交易以外第三方等的影响,也指交易对象、交易内容等不受限制,只有这样交易主体才能选择到能够以最高价格接受或以最低价格供应资源的对手,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形式上,对于合同自由的影响来自两种方式的影响:一是以明确的方式施加的影响,如法律的强制规定、胁迫等;二是以非明确的方式施加的影响,如欺诈等。前者直接影响交易者的意志,交易者对其无法控制,因而对于这种方式的影响应当绝对的、明确的加以排除,而后者主要是使交易者发生错误理解,但并没有对交易者构成强制,而且交易者可以通过某些方式查明事实真相对其加以控制,而最终决定是否交易,此外这种方式还可能牵涉到交易对方或第三方的自由,不能一概加以排斥、禁止,因而,合同自由主要针对的是第一种方式,对于第二种方式主要依靠诚信和公平原则来规制。依上述分析可知,作为交易的制度-民法典,首要原则就是合同自由,具体而言就是缔约自由,正如,Richard.E.Speidel教授所言合同必须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之上[5][5]。

当然,在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合同自由也是如此,合同自由应当受到来自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合同自由不能损害合同之外第三方包括国家、社会的正当利益;二是合同自由应当以正当方式行使,也即合同自由不能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这里主要讨论后者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自由为什么受到这样的限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主要与人的属性和交易费有关。第一,人的双重性。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具有双重属性,人是自私的、自爱的,同时又具有的同情心、有利他动机,因而制度能否顺利实施与制度的伦理密切相关,当一个民法典制度违背社会的伦理要求时,其最终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第二,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对于民法典功能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两个环节,一是合同缔结,二是合同履行。首先,如前所述,应当尽量减少交易费用。由于合同双方地位不一样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合同缔结方面存在查清交易事实、交易双方谈判等费用,合同履行方面存在督促、监督对方履行等费用,降低交易费用的最好选择是要求交易者诚实、信用,诚实指交易者应当将可能会对交易的产生影响的事实作真实说明,对有关情况要主动披露,那么作为交易者需要披露哪些信息呢?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无论产权怎样安排都不会对效益产生影响,而如果存在交易费用则另当别论,此时要产生效益需要将产权配置给交易费用最高一方,而将义务留给交易费用较少的一方,按此观点在澄清事实方面需要付出较少交易费用的一方有披露义务。信用则指一旦达成交易,交易者必须遵守承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义务,诚信原则由此成为民法典的又一个基本原则。为降低交易谈判费用,格式合同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在格式合同下,交易双方无需谈判,需要付出的交易费用是制定格式合同的成本。但是采用上述降低交易费用的措施,又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在格式合同要起到降低交易费用的效果一般需与行业垄断,而这会威胁到合同自由面,在此情况下如何维护交易者的利益,使资源得以合理配置;二是合同绝对履行是否会损害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格式合同与行业垄断并存下,合同自由的原则已很难得到保证,那么交易者的利益如何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如何实现呢?在合同自由已无法发挥功效时,就只有通过对交易者的利益合理分配来实现,即只有依据公平原则来做到这一点。公平原则包含如下内容:每一交易者应当得到其应得利益,即按社会的一般观念,其在格式合同下哪些利益无可争辩、无须思考的属于交易者;交易者的收益与付出应当对称、均衡并与各自的缔约能力、履约能力适应;交易双方对于因合同基础环境变化而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应当共同分享或分担。通过公平原则,在交易者无法依靠合同自由原则来谋求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分配交易者的利益,避免资源流入无效率一方。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必须严格履行,但是合同履行的环境是变化的,在新的环境下有可能履约带来的社会效益不如不履约带来的效益,比如在合同缔约时预计合同履行甲方获益为100,乙方获益也为100,总获益200,在合同环境变化下,可能会使双方获益发生改变,比如在合同订立后,出现第三方,因为某些原因其能使合同标的使用价值得到大幅度提高,预计其使用效益为300,此时如果不履行合同,甲方获益-100,乙方获益100,第三方获益300,总获益300,合同不履行的收益超过履行合同,在这一情况下,如仍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就会使资源流入无效率一方,无法完成资源的合理配置,诚信原则不宜坚持。那么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否定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呢?这要考虑两个情况,一是应当使资源发挥最大效用,二是不能使诚信原则降低合同的交易费用的功能受损。综合考虑这两种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来决定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是较为合适的,在公平原则下,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兼顾,诚信原则不会受到怀疑,而合同结束后,资源又流向最有效率一方,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由此,民法典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公平交易原则。

综上所述,民法典是市场经济中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对民法典的经济学分析,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是民法典的三项基本原则,其中合同自由主要针对缔约环节,强调在缔约选择、缔约内容上不受外来强制影响,诚实信用主要针对缔约和履约环节,要求交易者诚实守信,公平原则主要针对格式合同和如何理解履约中的诚信原则,在合同自由原则被侵犯、在诚信原则不易遵守情况下如何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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