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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人责任是怎样的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7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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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在进行交易或是合作时,通常会签订合同。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应该依法履行合同,可以签订无偿保管合同,合同中确定了无偿保管人。那么无偿保管人责任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利益关系来确定保管人的义务及责任程度,是符合民法的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的。据此,我国法律作出了无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就一般过失程度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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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偿保管人责任的认定可以采用两个标准:

一是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认定保管人的责任。这就是说无偿保管人所负有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如果有偿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那么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个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即交易上必要的注意)。因为一个合理的普通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

二是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无偿保管的因素而减轻保管人的责任。换言之,无论保管人应负何种义务,都应负责,但应根据其无偿因素而减轻责任。这两个标准具有一定联系,例如:减轻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也会导致其责任的减轻甚至免除,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按照较低的注意义务标准而确定无偿保管人的责任,仍然需要认定保管人应负的注意义务,且并不排除根据无偿保管的特点而减轻其责任。反过来说,如果根据注意义务而使保管人免除责任是不公平的,而需要使保管人负责,也不妨可以使保管人被减轻责任。

无偿保管人是有一定责任的,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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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付款定金支付困难,如何解决及退还事宜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首付款定金支付困难,如何解决及退还事宜 通常情况下,在符合一方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协议并支付定金后,该定金便被视为是约束双方依照正式合同履行义务的保证措施。 若一方任意违反此项合同约定,将承担适用定金罚则的后果,具体表现为违约方自身需承担定金不予退还之责,而若违约方为开发商,那么其更应承担双倍赔偿之责。 因此,该已支付的定金并不存在退还的可能性,除非能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在当地实行了严格的购买限制或是贷款限制政策时,因受到政策因素的制约无法继续完成购房交易手续,方可获得退还所交定金。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如下:按照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务,定金应作为价款的一部分予以扣减或者应该由债权人收回。 给予定金方如未能履行债务或其履行行为未达预期效果,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反之,接受定金方如未能履行债务或其履行行为未达预期效果,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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