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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33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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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社会,有的时候会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在事先要求提存一部分钱,这样会显得公正一些。那么,提存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提存的含义是什么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对提存含义的界定虽然在文字上有细微差异,但均围绕着债权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进行定义,如有学者认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种制度。”〔1〕也有学者说,“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限时,将无法履行的给付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其债务的制度。”〔2〕还有学者认为,“提存是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由于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3〕显然,上述对提存含义的界定表明提存的目的就是为债务清偿,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样的界定都是不全面的,颇有以偏概全之嫌。尽管从提存的产生和发展历史上看主要是以债务清偿为目的,以解除对债务人的过苛拘束,但是还存在以保证为目的提存,也就是不是因债权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而是为了保障债的实现进行提存。如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5条第2款规定:“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此时的提存虽然也有保护债权人权利的成份,但显然与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意义有别,它还有维护提存人权益的较重意味,因为此种情形下提存人可对债权人提取提存标的施加某种拘束。如《提存公证规则》第6条规定,“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必须列明提存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交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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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提存的含义绝不仅限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而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在有的情况下还兼有保护提存人经济安全的作用,如提存所附条件不成就债权人就无权提取提存标的。或者作为提存人行使某种权利的前提条件,如为申请诉讼保全而应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将一定现金提存于法院。在以保证为目的的提存情况下,带有“以退为进”的意味,提存标的物是“退”,而因此获取了行使某种积极权利的主动则是“进”。此外,提存人也不仅限于债务人,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为保证人的还可以是第三人,而保证内容的具体设立是任意性的,当事人是完全可以约定由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或提存标的物方式进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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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合同提存的效力
合同提存的概念和申请
合同保证金可以提存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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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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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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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如何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数额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30%以上,可以视为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过高。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交房延期赔偿标准 交房延期的赔偿标准: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相符怎么办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相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增加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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