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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4 4309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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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法发〔199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在1996.09.12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

华律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6年09月12日实施日期:1996年09月12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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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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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

法律顾问律师3分钟前回复:

关于未签订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未签订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 法律剖析方面,在日常生计中对于尚未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主要会对承租方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通常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提前支付租金和保证金,而缺乏租赁协议的保护措施,他们随时可能面临被房东驱逐出门的风险,并且押金以及租金也无法再行索回。 然而,若为承租人率先进入房屋并尚未支付租金和保证金,那么未签订租赁协议则会给出租方带来不良影响,因承租方可能会出现拖延支付租金的情况。 相应的法律依据可援引自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之规定,租赁协议必须包含租用物品的具体描述、使用数目、用途说明、租赁时长、租金支付的时间段与方式、物品保养等多项条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间不能超出二十年。 若超过这个时间限制,超出的部分将视为无效。 租赁期结束后,双方可协商续订新的租赁协议,但需注意,从续订之日开始计算的约定租赁期限亦不得超越二十年。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者,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若双方未能以书面形式记载相关事宜,未能确定租赁期限,便将其视为无固定期限租赁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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