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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什么法定条件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56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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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什么法定条件?接下来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什么法定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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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案情]

原告吴先生在被告和先生和刘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诺借款给和先生30万元,并于2005年3月25日,在农业银行漯河支行以异地存款的方式,向刘女士的账户上存入30万元。2006年6月22日,和先生与刘女士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位于漯河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面积123.88平方米)及屋内所有电器和其他设施等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儿子小和(化名)。2006年10月25日,和先生就该借款给吴先生出具了借条。2007年3月6日,吴先生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和先生和刘女士共同归还借款本息。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判决,认为该借款属于何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吴先生在申请执行时才得知和先生与刘女士已在离婚时将其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其子,遂于2008年5月15日诉至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和先生、刘女士将位于漯河市某小区的房屋及屋内电器和设施赠给儿子小和所有的赠与行为。

[评析]

本案涉及债权人撤销权问题。《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和先生与刘女士在其夫妻共同债务未清偿前,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无偿赠与其子,致使其偿付能力降低,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原告作为债权人在其债权受到侵害时请求撤销被告和先生、刘女士无偿赠与行为的请求合法,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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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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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第二十五条
[3]《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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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法律顾问律师12分钟前回复:

关于欠债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欠债过了诉讼时效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其履行债务,自愿还款。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就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法律规定,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就不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理由,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朋友欠我5千元两年了不还可以报警吗

法律顾问律师12分钟前回复:

关于朋友欠我5千元两年了不还可以报警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可以 1、别人欠钱不还,可以选择报警,但警方一般不会立案,最多进行调解。 12345 2、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警方介入的通常较浅,如果涉及欺诈等刑事犯罪行为,警方会进行更加慎重地处理,但欠钱不还的人是否能构成欺诈罪还不一定。 如果以欺诈罪来报案,警方会非常慎重,欠钱不还的人是否能构成欺诈罪还不一定。 3、因此,通过报警无法有效解决欠钱不还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属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对方在判决生效后仍不还款,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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