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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股票融资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94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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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融资依其结构类型不同,其工作程序也有很大差别。但对于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行人来说,典型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融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工作阶段。

一、中介机构选择与整体方案确定

由于我国对于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计划额度管理和主体特许审批制度,因此拟进行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组织在正式开始股票融资程序前已实际进行过多次境外募股初步方案的送审,并通常已与众多的国际性投资银行和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了接触和磋商。因此,在拟募股企业得到境外募股的计划额度或被许可进行境外上市工作后,通常须进行的首要工作即选定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人通常由有外资股承销资格的中国证券金融机构担任,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通常由市场所在国有实力的投资银行担任。此选择过程通常采用类似于国际债券融资的议标方式。在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得到确定的情况下,拟募股企业应及早聘请财务顾问(不同于审计师)和发行人律师,以推动整体方案的准备;此后应依项目进程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中外审计师和承销商律师参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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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中介机构进厂初步了解发行人各方面材料和情况的基础上,通常由国际协调人组织由各方参加的项目协调会,其作用在于综合各中介机构的实质性建议,修改确定符合国际股票融资要求的整体方案,它通常包括公司重组设立和股票发行上市方案等内容。在整体方案得到确定后,通常须制定旨在指导项目工作进程的工作时间表,它不仅应指明工作任务,还应指明负责机构和预计时间,并应由所有的负责机构确认。

二、公司重组与设立阶段

由于我国拟进行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组织通常不具备境外募股公司的主体资格,某些业已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公司往往也存在着不符合拟上市国家财务法律要求的情况,因此在进行股票发行准备之前,通常要进行原有企业的公司化或公司重组工作,实践中又称为“企业股份制改组”。此项工作的基本目标在于设立符合中外法律要求的股票发行人公司主体,解决所有妨碍国际股票发行与上市的财务法律障碍,实现整体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其他商业性目标;其工作内容通常包括资产重组、机构重组与人员重组和非经营性资产安排等。根据我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原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工作的过程为:由公司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并签署企业重组决议;由土地评估机构受托进行土地评估,并使评估报告得到土管局确认;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使评估报告得到国资局确认;向土管局申请取得对拟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文;向国资局申请取得对拟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文;制定拟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并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取得批准公司设立的批文;由发起人实施投资折股行为,并取得中国会计师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拟上市公司进行公司建帐和调帐,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土地租赁手续、债务变更手续等;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由于原有企业的股份制改组或公司设立往往过程较长,故这一工作阶段通常与股票发行准备阶段相交错,从理论上说,公司设立过程最迟可以在招股文件定稿之前完成;而实际上,自中介机构代表拟上市公司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募股注册申请表格(例如香港的A--1表或美国的F--1表)后,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法律结构应不再发生变更。

三、发行准备阶段

发行准备是国际股票融资工作的最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一些。

首先,由国际协调人、主承销人和其他专业性中介机构在尽责调查的基础上,完成对发行人公司的财务审计、盈利预测审核、物业估值、法律审查与调整、准备招股书草稿、协助拟定用资计划等。

其次,由发行人向所在国政府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申请取得为进行境外募股和上市所应取得的一切许可、批准和授权文件,此项工作应当于境外法律程序结束之前完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应当取得的批准与许可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对发行人公司境外募股的计划额度许可或者境外上市特许批准、国家机关对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批准、证券监管部门对境外募股与上市(方案)的批准、外经贸部对发行人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批准(募股后完成)等;在间接境外募股上市的结构中还须取得对发起人机构境外投资权的许可。

再次,由国际协调人、主承销人和发行人境外律师代表发行人公司向股票上市地(及发行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机构办理股票发行注册和上市申请手续,接受相关的审核、聆讯或听证会,并根据要求使招股说明书、招股书附录文件、依法应签署的合同文件和法律文件定稿,以取得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有的许可、批准或承诺。简要地说,发行准备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准备股票境外发行与上市的各种招募文件和相关文件,使此类文件得到应有的法律文件和政府批准文件的支持,同时使此类文件符合股票上市地法律的要求并使之得到上市地监管机构应有的核准或承诺。

四、发行与上市阶段

根据国际股票融资惯例,在股票发行开始之前,主承销人通常须根据发行方案组织对拟配售的股票进行全球推介,即所谓“路演”,并根据路演后的预订单确定发行价格。正式的股票发行工作始自招股说明书和承销协议的签署;在此工作阶段,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当事人应当使业已定稿的招股文件、各类协议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件均得到签署,发行人还应与拟上市的证交所签署上市协议和责任承诺声明;在招股说明书签署后,应根据公开募集地的法律要求将其公开披露,以使得股票发行和承销工作开始进行。

在市场状况无不可预见情势的条件下,股票发行的主承销人将组织全部拟发行股票的发售与认购,并在规定的终结日(ClosingDay)停止认购过程,剩余的股票将由承销人根据承销协议包销或退还发行人。在有效认购被确认后的规定日期内,所有已发售的股份应完成交割登记,所有认股款项将依协议集中于收款银行,其中扣除发行成本费用后的部分将由收款银行汇至发行人。根据多数国家或地区证券法规的要求,已获上市承诺的发行股份应当在规定的较短期限内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发行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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