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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2008年王某因与他人合伙做生意需要资金,在打虎路上某家中介的怂恿下,将与儿子共同居住的一套闸北区使用权房买下产权,随即出售给中介介绍的徐某,徐某因为想把自己公积金帐户里的钱提取出来,于是配合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银行申请了商业贷款40万元。获得贷款后,中介提走了一笔好处费,余下的王某拿去和朋友做生意了。房屋仍由王某和儿子共同居住,每月贷款由王某偿还。之后不久王某的儿子知道了王某做的这件荒唐的事,在儿子的要求下,中介又帮王某和徐某拟了一份退房协议,由徐某将房屋权利委托公证给王某,王某为此又支付给徐某2万元好处费。但之后徐某不仅没做委托公证,还注销了其名下的银行还贷卡,导致王某不能正常还贷。连续三个月之后,贷款银行向所在地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申请查封了房产。徐某未通知王某,其本人也未到庭参加诉讼。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徐某需立即向贷款银行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承担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金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来查看房屋情况,王某才知道有这场诉讼,而且房屋已经被查封,将要进入拍卖程序。王某向金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讲述了假买卖的经过,并愿意偿还银行的所有贷款,希望不要拍卖房屋。可就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徐某突然向房屋所在地的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当初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腾空房屋并交付给徐某。原来徐某了解到此房屋即将拍卖,拍卖款在清偿完银行债务后,还有一笔余款,这笔余款当然是要归还给房屋产权人的,因此徐某开始作为“房屋产权人”来主张房屋权利了。王某作为被告参加庭审,同样向法院陈述了假买卖的经过,并表示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确认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于是徐某提起的这个诉讼暂时中止,等待王某起诉合同无效案的判决结果再作处理。王某及时向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到王某名下。律师向金山法院调取了徐某在执行过程中所做的笔录,以及提供的退房协议,并向法院提供了王某偿还贷款的凭证,房屋仍由王某居住的凭证,王某支付给徐某好处费的凭证。徐某本人明知理亏,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了贷款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在两次庭审之后,法官采纳了王某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决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贷款由王某使用,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债务金额应由王某负责偿还,在贷款银行债权得到清偿后,金山区人民法院将解除查封,银行撤销抵押,之后再由徐某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而徐某诉王某腾空房屋交房的诉讼,也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告终。至此,一场因房屋假买卖引发的三场诉讼,终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告终,房屋产权终于回复到事实的本来面目。王某虽然额外支出了很多费用,但终于保住了自己和儿子唯一的一套房产。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在线咨询华律网小编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7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8条:劳动合同被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问题,在《劳动法》中有原则性的规定。该法第十八条界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即违反法律、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且无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自始无效。在新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指2005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形有如下规定:“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不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一方,任何一方隐瞒真实情况订立合同都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如未满8周岁的人与别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二,签订合同时违背本意,虚假表示;第三,合同内容违法违规;第四,违背公序良俗;第五,双方不怀好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关于可以作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
房屋买卖中以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主体不合格的;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关于房屋买卖中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未完成附随义务,并不一定会导致合同无效。一般未完成附随义务,需承担的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只有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商约定的;或者是由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约定等情形的,才会无效。关于未完成附随义务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无效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无效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是: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关于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如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验收合格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