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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有什么特点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36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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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货运合同有什么特点?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货运合同有什么特点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劳务活动,绝大多数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除此之外还有以下特点:

1.收货人是货运合同的特殊当事人

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的,托运人和承运人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作为合同的收货人,既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任何第三方。第三方成为合同的收货人,那么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方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收货人虽然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利益的关系人,合同产生的领取货物的权利自然转由收货人享有,承运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所以说收货人是货运合同的特殊当事人。

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终点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只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其义务还没有履行完毕,承运人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后,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告终结,其义务才算履行完结。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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