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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心里十分焦急。参加了无数次招聘会,总是因为自己的学历低,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于是蒋某下决心好好学习,准备参加高考。可没想到,连续两次高考都没考上,蒋某真是心灰意冷了。一天,蒋某垂头丧气地走在街上,遇到了一个专门做假证的家伙。蒋某灵机一动,掏出500元,让那个家伙给自己伪造了一个某名牌大学的硕士学位证书。第二天,蒋某凭借伪造的硕士证书,就被一家计算机公司录用了。计算机公司答应给他月工资8000元,并且还与他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试用期。开始工作后,蒋某立即发现,由于自己水平很低,对公司安排的工作根本无法胜任,因此,他以自己刚进公司,需要一个熟悉过程为理由,请求公司先给自己安排一个非常简单的工作。但一个月后,公司发现,蒋某连这个最简单的工作也做不好,便开始对他的学历产生了怀疑。经与学校核实,公司知道了蒋某的硕士学位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决定与蒋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向蒋某支付已经工作了的一个月工资。蒋某不同意公司的决定,与公司进行交涉:“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要抗议,我已经为公司工作了一个月,为什么不发给我工资?我要求公司立即向我支付合同中约定的工资8000元。”“因为你用伪造的学位证书,欺骗了公司,所以公司完全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人士经理这样说,“同时,因为你有这种故意的恶意欺诈行为,公司也不可能支付给你这个月工资,别说8000元了,就是一分钱也不会给你的”
请问,蒋某的劳动合同应该怎样处理?工作了一个月是否应得到工资8000元?
案理解析
(1)本案是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蒋某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蒋某不应得到8000元工资。但计算机公司采用解除劳动合同解决争端的做法欠妥。公司应当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蒋某在公司付出了劳动,虽不应得到8000元工资,亦应得到一份合理的报酬。
案例中,蒋某为了能够达到被公司录用的目的,使用了伪造的硕士学位证书,骗得计算机公司误以为他符合本公司的用人要求,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认定,蒋某采用假学位证书欺诈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8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蒋某与计算机订立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对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这份无效的劳动合同根本谈不上解除与否的问题。也就是说,计算机公司关于解除蒋某这种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计算机公司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蒋某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应按照蒋某在工作一个月内,所从事的简单工作的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支付蒋某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既不能对蒋某的工作一分钱报酬也不支付,也不能让蒋某按8000元的标准享受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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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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