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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合同因欺诈被判撤销 代理商获相关赔偿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3 2974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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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08)海民初字第12677号

【案情】

华律网

原告王××于2007年初得知“××脑动力提升系统”的相关信息,此后在与被告××**公司的电话联系过程中,经被告的极力煽动,原告到了北京,被告在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骗取原告于2007年5月27日签订了《××脑动力提升系统区域总经销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在江苏省总经销被告的××脑动力提升系统,总经销时间为13个月,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原告在2007年9月30日前须进货至少500台;市场保证金8万元(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付2万;2007年5月30日前付2万;2007年6月15日前付4万);该产品全国统一零售价1680元/套,供货价588元/套,被告在签订合同当日借给原告10台货物,全部收到原告保证金时再借给原告10台货物,货款于2007年8月31日前付清;在原告首批货款及保证金到达被告指定帐户后合同生效。被告同时在合同中承诺:在合作期内连续投放央-视广告,如央-视广告停播,则在**卫视连续投放广告。(2007年7月30日,被告又再次承诺:如8月底没有按照计划在地方卫视上电视专题广告,2007年7月30日以后新加入的代理商可以要求100%退还市场保证金和首批进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付了市场保证金52000万元,货款88200元。但由于被告没有兑现所承诺的广告宣传,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开展总经销业务,已发展的下级代理商也纷纷要求原告退还货款及保证金。另,被告在央-视上所作广告产品名称为“××助学仪”,与本案产品名称“××脑动力提升系统”不符。而且,事后得知,被告的洛阳店并非加盟商的加盟店,而是其自营店,是专为蒙骗加盟商加盟的。到后来,被告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所有电话均已停机。因此,原告就没有再向被告支付另28000元市场保证金,也没有按合同提取货物。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该产品的全国统一零售价为1680元/套,但被告在其提供的宣传光盘、在**卫视的广告宣传(2007年11月初在凌晨的二点四十五分播出了几天)以及在其网站中,擅自将价格降为1280元,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现原告意见,想让被告退还保证金并退货。

律师咨询意见】

通过与原告的进一步了解,发现被告有诸多违法的地方。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但该产品2006年9月才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显然不符合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规定;且被告只有一个自营店(洛阳店),也早已关门停业;经营模式并不成熟,还处于摸索阶段;被告更没有为原告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但被告并没有履行该信息披露义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所以,原告可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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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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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转租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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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店面转租合同效力如何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转租店面的合同效力如下:如果店面转租合同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并且转租行为获得出租人的同意的,该转租合同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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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立字据才能起到法律效应

法律顾问律师19分钟前回复:

关于怎样立字据才能起到法律效应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立字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述,没有采取强迫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只要双方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字据属于书面合同,只要是签订了的那么就有了法律效力,对方要是违约的话可以拿着这个字据去进行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行纪合同留置权一定享有吗?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行纪合同留置权一定享有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行纪合同之中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不一定享有留置权,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 在一般情形下,若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享有留置权,但是若委托人、行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类型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类型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 1.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出卖已抵押房屋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关于出卖已抵押房屋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出卖已抵押房屋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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