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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3 2792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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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对象主要有:(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对方订合同;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行骗时大都隐瞒真实身份,以先提货、后付款为由,利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已产品的心理,骗取货物。然后将货物低价销售,私吞货款,或者将货物用于还债、作抵押等。(2)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有的伪造上级主管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有的以伪造的提货单作货源;有的抓住对方急需某种紧俏物资和商品的心理,口头虚构货源;有的故意让对方看不属于自己却谎称是自已的货,或根本无货可看,蒙骗对方;有的则以伪造的买卖合同作货源;等等。(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骗到货款就继续骗取货款,没有可能就一走了之。(4)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对方巨额财物的目的,以给付部分预付款为诱饵,一旦把对方的钱物置于白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还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使对方进一步按合同交付财物,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欺诈手段骗钱骗物。(5)签汀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这些人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货物、货款,也不是为了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而是为了一次性地骗取各种名义的费用,只要将这笔财物骗到手就远走高飞。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写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6)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简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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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财物无论出现在签订阶段,还是出现在履行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行为。根据本法第224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票据或证明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用于进行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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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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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违约纠纷的妥善处理策略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违约纠纷的妥善处理策略 合同违约乃指违背合同债务规范之行为,若履行未能达到事先约定之标准,应对此按照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若当事人一方未完全履行其应负之合同义务或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不足以满足事先约定之要求,在其完全履行义务或采取必要反措之前,另一方有权索偿实际遭受之额外损失。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充分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目的无法满足事先约定需求时,须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有效及时之补救策略或者赔偿受损方直接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亦明确定义:倘若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态(明示或暗示)或通过自我行为表现出不履行合同义务之意向,则相对方在履行期尚未到来之际便可先行请求违约方对此承担责任。

关于二手房网上签约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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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二手房网上签约的法律效力问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二手房网上签约的法律效力问题 首先,通过网络签署协议的方式被视为正式的房屋交易合同,具备合同的所有法律效力,从而对签约双方均产生了不可抗拒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关注到,如果网络签约双方都能明确表达真实意思并使签订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合同形式及内容规定的必备条件,同时,其网络签署的内容能够与实际的房屋交易合同主体部分保持一致。 这样的话,就可以合理地将该网络签署视为正式有效的房屋交易合同,同样具有对各方起到强制性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效力。

可以帮忙游戏退款吗,成年人

谢明芳律师1小时前回复:

您好,可以的,您加一下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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