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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探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3 2313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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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合同纠纷,首先要考虑合同的效力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非常零散,且各特别法的规定相互有冲突,又与国际惯例有相左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起来造成许多困惑。这是与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合同法》博采各国合同法的长处,在合同效力方面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无效、可变更撤销、效力待定等制度,为审判工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本文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一、无效合同及其法律特征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又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即一方面合同的当事人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这些权利也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同时当事人还有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依法获得补救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依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或者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是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果。由于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也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从民法理论上理解,合同之债只是债权的一种,具有“对人权”的特点,不同于物权的“对世权”。合同当事人只能对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无效合同则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合同之所以无效是由于它不是依法订立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第二、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第四、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效合同的本质是具有违法性。违法性体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内容上的违法表现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买卖毒品、枪支、雇凶杀人的合同等。形式上的违法性则表现在合同的形式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有的合同依法必须报批准或登记的,没有履行这些手续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从绝对的合同自由原则来讲,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国家不应干预。但无效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国家应以强制力对其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否则合同自由原则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环境,最终也会成为一句空话。第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说,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法律设立无效合同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无效合同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已经履行的,也不能迁就,而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当然,如果无法返还原物的,则可以折价补偿。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合同无效,却又让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没有认清无效合同的特点造成的。二、认定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处理合同纠纷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将无效合同分为五种。下面分别探讨这五种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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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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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人死亡合同效力是否终止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相对人死亡合同效力是否终止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相对人死亡合同效力一般是终止的。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和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不能够违反国家规定,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死亡,一般都会结束合同,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而一旦当事人死亡,显然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 按照这个逻辑来说,似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也就是说合同效力终止了。 一、合同相对人如何确认 1、涉他合同的概念: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有关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第三人可直接取得约定权利或义务的合同。 此概念突出了涉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①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包括第三人。 ②涉他合同由基本合同和第三人约款两部分组成。 ③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源于合同,涉他合同一旦成立,第三人通过一定方式即可直接取得合同第三人约款的权利义务,而非债权人让与权利或债务人转让债务的结果。 2、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涉他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第三人承认,涉他合同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二、合同债务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似乎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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