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3 2779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是怎样的?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计划地发展农副业商品生产,安排好市场供应,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国营农场、农村社队、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订立农副产品购销会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

第四条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在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可组织签订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供应两方面内容的结合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五条农副产品购销会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信用,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范围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统购、派购任务(牧区畜产品按国家确定的收购基数)签订合同。

属于议购的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第七条为了保证农副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的完成,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对于统购、派购任务内的农副产品,是边交售、边上市,还是必须在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才能上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做出规定。

第八条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产品的名称。使用的产品名称必须准确,使用地区性习惯名称时,当事人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

(二)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不得使用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

有些产品在签订购销会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三)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产品的品种、等级、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华律网律师哦。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合同纠纷律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委托代购农副产品的核算有哪些处理方法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税收管理所存在问题的成因是什么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样本
引用法条:
[1]《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2]《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在线咨询
  • 装修临时加价是否合法

    2024-04-161752 人看过

    如今装修房子是一件非常让人头痛的事,因为装修公司太多,不知道如何选择,又担心在装修过程中会遇到装修公司喊加价。那么,装修公司中途加价合法吗?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现象太普遍“低价揽活”、“恶意增项

  • 合同纠纷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7694 人,获好评率 100%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 签订全装修房预售合同应作哪些约定?

    2024-04-1630131 人看过

    华律网小编目前市场上有许多全装修房,在购买全装修房时签订的合同其实是由“‘毛坯房’买卖合同+装修条款”组合构成。一般而言,签订方式有两种:一是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 怎样书写合伙开饭店合同书

    2024-04-102002 人看过

    合伙开店成为越来越多创业伙伴的创业方式,由于合伙创业的伙伴一般都是自己比较信任的朋友或者亲戚,所以很多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并没有太过重视合伙开店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约束。按理说朋友、亲戚、合作伙伴之间就应该彼此信任,可亲兄弟还明算账呢,笔者在此劝

  • 对方不给货款属于什么纠纷

    2024-04-03137 人看过

    不给货款属于民事纠纷,所以针对拖欠货款的行为肯定不能报警处理,比较常见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债权人也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形请求专业的律师催收货款,华律网小编专门在下文整理了几种比较常见的解决方式。

  • 因航班取消,所带来的损失怎么赔偿

    2024-02-25194 人看过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这里没有涉及赔偿问题,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必要时可委托华律网专业法律咨询平台找律师维权,下面请看华律网小编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 买卖合同签订多年后被法院改善为有效的,要不要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要依据法院的判决书而定,法院判决继续履行的应当履行。关于买卖合同多年后被改判有效应继续履行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

  • 依法成立的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有效的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关于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因滞销买方拒收货的损失责任应按下列标准认定:通常情况下应由买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关于因滞销买方拒收货,损失责任怎么认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按规定都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合同纠纷具体的解决方法是协商、仲裁、起诉。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合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办向仲裁机构中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关于合同纠纷怎么解决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无证房产买卖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经当事人签字就有效。但是,由于房产无证,说明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买房的所有人不能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关于无证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委托代购协议的写法如下: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代购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委托权限、委托期、报酬、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委托合同末尾应当附有委托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签署合同订立时间。关于委托代购协议怎么写的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厂家、商家在促销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明确规定其对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是否合法

法律顾问律师40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厂家或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以标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手段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 对于厂家或商家对自己营销行为进行的解释,必须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否则,便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合同纠纷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

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

法律顾问律师51分钟前回复:

关于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主要负有以下义务: 1、支付价款;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并对文件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3、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协作条件; 4、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一经签订合同,就不能随意变更计划。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艺术培训机构退费法律规定探讨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艺术培训机构退费法律规定探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艺术培训机构退费法律规定探讨 有关教育培训机构退费的法律规定有所规范,其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当由于校方的原因导致学员无法顺利地执行学习计划时,学员有权要求退出学业或退回已交纳之学费,在此种情形下,学校需及时将未实际消耗的款项返还给学员。 其次,在课程开始之前,若学员因各种不可预测的原因决定不再参与后续的课程,并向学校提交退学退费申请,那么学校仅需要扣除5%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部分退还予学员。 再次,为确保消费者权益得以维护,我们强烈建议消费者在签署协议前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并妥善保存好维权所需的证据。 对于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的退款事项,应依照消费者与商家达成的协议来进行处理。 最后,针对学员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罪行,而提出的退费申请,此类情况均不予受理和退还相应款项。 此外,学校必须遵守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工作,同时还须使用相关部门提供的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此份票据将成为记载学校收费和退费活动的唯一依据且具有法定效应。 关于以上内容,我们主要依据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相关条款进行阐述,具体如下:违约金条款允许双方在违约发生之时,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确定违约金的金额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具体来说,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增加; 而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时,同样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进行适度调减。 另外,倘若协议中存在关于如何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条款,则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需继续履行其应有义务。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如何编写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如何编写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如何编写 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文本拟定过程中需将男女双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充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接着,便需着重针对财产的分配与分割事宜予以清晰阐述,划定具体的所属范围并确保公正公平。 当然,若涉及子女抚养权等相关议题,也应在离婚协议书内以明确条文呈现出来。

合同履行不能是否可撤销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合同履行不能是否可撤销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