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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债权质权指的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2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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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债权质权,指的是以证券债权为质权标的的权利质权。所谓证券债权,是指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债权证券以其所代表债权的内容可以分为金钱证券(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钱为内容的,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物品证券(以请求给付一定物品为内容的,如仓单、提单)、服务证券(以请求提供一定服务为内容的,如车船票、机票)、有价证券证券(以请求给付有价证券为内容的)。服务证券有一定的特定性,有的禁止转让(如飞机票),不适于设质,不能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他证券债权原则上都可以设质,得为质权的标的。若证券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该证券也不能质押设定证券质权。由于证券债权与证券是不可分的,转让证券上的权利必须转让证券,因此,以证券债权设定质权,也就表现为在证券上设质。我国《担保法》中明确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质押。

证券债权质权的设定

证券债权质权的设定,也需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订立质押合同,合同中并应约定证券的交付时间。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证券交付质权人,权利质权自证券交付质权人占有之时起成立。我国《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证券的交付,质权也就不能成立。在一般情况下,出质人应将证券交付于质权人,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将证券交付第三人占有,但当事人不得依占有改定的方式,仍由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证券。出质人仍占有证券的,质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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