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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芳与潘世惠委托合同纠纷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3 2626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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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华律网

(2007)涪民初字第671号

原告王*芳,女,193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涪陵区敦仁办事处退休干部,住涪陵区公园路5号7楼。身份证号:512301193401100044。

委托代理人李-洪,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涪陵区兴华中路4号。

被告潘*惠,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涪陵区实验幼儿园保育员,住涪陵区荔枝办事处建涪一组。身份证号:512301197701090966。

委托代理人戴*元,**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芳与被告潘*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平、覃*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潘*惠等26家人在涪陵荔枝办事处建涪一组建房,房屋建好后因超过建委规划的面积,没能办到房产证和土地证,并且被罚款。经包括被告潘*惠在内的26家人开会决定,委托我为被告等26家人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我与被告签订了协议,约定我为被告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办证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并且包括国土部门和建委的罚款在内。事后,我为被告办好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被告却不按协议支付尚欠的办证费11140元,为其垫付的房款2991元和超面积罚款935元,共计人民币15066元。经我多次催收无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为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所垫支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5066元。

被告辩称,我未与原告签订协议,也未在申请书上签字,没有委托原告给我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与原告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不是适格的被告。我的房款已经交清,在2004年10月18日交清了最后一笔罚款3000元,房款中就已包含了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费用在内,因此所需的办证费和房款都已付清了。就算是委托原告办证,原告所主张的为我垫付了罚款、配套费、测绘费等等费用均是发生在2004年10月18日之前,此时还未委托原告办证,且原告现在也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为被告垫付了任何款项,其所提交的证据均是超过时效的无效证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被告潘*惠的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双方形成了委托关系,并已为被告办理好了两证;2、被告于2000年5月31日签订的联建住房合同书,证明被告参加了联合建房;3、涪陵区国土局2004年8月26日对肖*惠未经批准超占土地建房作出的国土罚字(2004)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9月7日向肖*惠、王*敬、何-群等26家建房户(包括被告在内)发出的罚没款缴款通知书,涪陵区建委于2000年5月5日对庹胜兰等26家建房户(包括被告在内)作出重规涪陵罚(2000)第72号城市规划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证明国土局和建委对包括被告在内的26家建房户因超占土地和超面积建房分别予以罚款113000元和22400元;4、被告潘*惠2004年10月18日缴纳土地罚没款3000元的缴款书,证明在签订委托协议的当天被告缴纳了该笔罚款;5、肖*惠2000年8月24日缴纳建委规划罚款22400元的缴款书,证明原告代被告等26户缴纳了该笔罚款,被告应分摊1200元;6、王*芳、肖*惠等4户2004年11月5日缴纳土地罚没款6820元的缴款书、王永福2004年10月18日缴纳土地罚没款5390元的缴款书、李*华2004年10月22日缴纳土地罚没款3000元的缴款书、张科明2004年10月13日缴纳土地罚没款4620元的缴款书、王*敬和何-群等2004年10月12日缴纳土地罚没款62270元的缴款书、伍良明2005年8月14日缴纳土地罚没款5390元的缴款书,证明原告代缴了上述罚款,被告应分摊7200元;7、肖*惠于2000年4月11日缴纳水土流失费、躁声污染费、国土管理费、配套费收据4张和同年4月12日资料费收据1张,共计4788元,证明原告为被告代交了上述费用;8、庹胜兰等26户2005年8月25日缴纳的城建配套费3019元,证明原告代缴了该笔费用,被告应分摊2400元;9、本院(2006)涪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三中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0月15日签订的用大智慧书屋内的所有商品及货柜折价5000元抵偿给王*芳,作为王*芳的办证费用的协议被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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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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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没合同没到期房东退房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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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没合同没到期房东退房租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租房没合同没到期可以退房租,但是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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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既可为单一实体,亦可为两个实体共同组成。

法律顾问律师19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主体既可为单一实体,亦可为两个实体共同组成。 尊敬的用户您好!关于合同的签订问题,律师在此明确告知您,它的主体既可为单数亦可为复数,法律对此未设任何限制性规定,但必须确保协议各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须依照法定程序达成共识,表达的意愿真实有效,同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现以下列法条为详细参考(《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 其中,第四百六十四条阐明了合同的本质内涵,即由各平等的民事主体约定,建立、变更、终止各自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于诸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类型的协议,应适用特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若未能找到明确对应条款,则可参考此编目的相关内容作适当调整。 施行前述原则后所生成的合同,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依法订立的合同,对于当事方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另行规定该种例外情形。

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顾问律师50分钟前回复:

关于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通常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并无权利单方面提出解除合约,而仅仅具有坚守合约义务的另一方享有发起或不再履行合约的权利。 作为一份建立了双方共识并且受到尊重的协议承诺,合同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与努力履行其条款。 依照于2021年度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相关法规,当事人经过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 契约签订双方可以通过具体商定一个解除合同的原因来实现这一目标,当符合条件的解除合同原因实际出现时,解除权拥有者即可打破原有僵局进行合同解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列举来看,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同样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力:(一)在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预定事项之时; (二)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际,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动展示出不出履行主要欠款的意向; (三)当事人一方未能及时履行主要欠款义务,并且在发出敦促通知后的合理期限仍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四)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直接影响到履行合同事项的顺利实现; (五)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连续性欠款义务的长期贸易合同,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给对方留出合理的调整时间。

免赔额和不计免赔险

法律顾问律师53分钟前回复:

关于免赔额和不计免赔险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名词解释:免赔额和不计免赔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也以此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免赔率规定了不同责任驾驶人员所获赔款的扣除比例。 在规定中,所谓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保险车辆因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和事故其他方查寻不着的,视同单方肇事事故,应扣除赔款的20%。 假如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则不用承担上述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而获得全额的理赔。 而通常保险公司特别约定的免赔额是指事先由双方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 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而绝对免赔额是指损失额超出免赔额时,保险人赔偿损失额与免赔额之间的差额。 例如,若合同中规定绝对免赔额为200元,则损失在200元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 若损失超过200元,保险人对超过的部分给予赔偿。 一般来说,这种免赔额应用于每次损失。 相对免赔额是指损失额超出免赔额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额不做折扣地赔偿。 例如,若合同中规定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则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 若损失超过500元,保险人给予全部赔偿。 与之相对应的是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

没签合同定金可以退吗

法律顾问律师55分钟前回复:

关于没签合同定金可以退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没签合同定金有些可以退,有些不能退。 根据处理房产买卖纠纷的相关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根据此规定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订立认购协议后未能订立购房合同的购房定金都是不退的。 因为商品房合同条款不是由开发商单方说了算,必须经购房者同意,就是说购房者也有权利提条件,交易的双方是对等的。 既然是因为双方的原因不能达成一致,实质上就是开发商的条件购房者不答应,而购房者的条件开发商也不答应,所以既不能归责于购房者一方,也不能归责于开发商一方,自然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了。 所以,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并不是购房者单方面的责任,房地产公司也有责任,购房者并未违约。 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认购书,而购房者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买方违约,定金就不能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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