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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涪民初字第671号
原告王*芳,女,193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涪陵区敦仁办事处退休干部,住涪陵区公园路5号7楼。身份证号:512301193401100044。
委托代理人李-洪,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涪陵区兴华中路4号。
被告潘*惠,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涪陵区实验幼儿园保育员,住涪陵区荔枝办事处建涪一组。身份证号:512301197701090966。
委托代理人戴*元,**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芳与被告潘*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平、覃*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潘*惠等26家人在涪陵荔枝办事处建涪一组建房,房屋建好后因超过建委规划的面积,没能办到房产证和土地证,并且被罚款。经包括被告潘*惠在内的26家人开会决定,委托我为被告等26家人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我与被告签订了协议,约定我为被告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办证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并且包括国土部门和建委的罚款在内。事后,我为被告办好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被告却不按协议支付尚欠的办证费11140元,为其垫付的房款2991元和超面积罚款935元,共计人民币15066元。经我多次催收无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为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所垫支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5066元。
被告辩称,我未与原告签订协议,也未在申请书上签字,没有委托原告给我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与原告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不是适格的被告。我的房款已经交清,在2004年10月18日交清了最后一笔罚款3000元,房款中就已包含了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费用在内,因此所需的办证费和房款都已付清了。就算是委托原告办证,原告所主张的为我垫付了罚款、配套费、测绘费等等费用均是发生在2004年10月18日之前,此时还未委托原告办证,且原告现在也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为被告垫付了任何款项,其所提交的证据均是超过时效的无效证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被告潘*惠的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双方形成了委托关系,并已为被告办理好了两证;2、被告于2000年5月31日签订的联建住房合同书,证明被告参加了联合建房;3、涪陵区国土局2004年8月26日对肖*惠未经批准超占土地建房作出的国土罚字(2004)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9月7日向肖*惠、王*敬、何-群等26家建房户(包括被告在内)发出的罚没款缴款通知书,涪陵区建委于2000年5月5日对庹胜兰等26家建房户(包括被告在内)作出重规涪陵罚(2000)第72号城市规划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证明国土局和建委对包括被告在内的26家建房户因超占土地和超面积建房分别予以罚款113000元和22400元;4、被告潘*惠2004年10月18日缴纳土地罚没款3000元的缴款书,证明在签订委托协议的当天被告缴纳了该笔罚款;5、肖*惠2000年8月24日缴纳建委规划罚款22400元的缴款书,证明原告代被告等26户缴纳了该笔罚款,被告应分摊1200元;6、王*芳、肖*惠等4户2004年11月5日缴纳土地罚没款6820元的缴款书、王永福2004年10月18日缴纳土地罚没款5390元的缴款书、李*华2004年10月22日缴纳土地罚没款3000元的缴款书、张科明2004年10月13日缴纳土地罚没款4620元的缴款书、王*敬和何-群等2004年10月12日缴纳土地罚没款62270元的缴款书、伍良明2005年8月14日缴纳土地罚没款5390元的缴款书,证明原告代缴了上述罚款,被告应分摊7200元;7、肖*惠于2000年4月11日缴纳水土流失费、躁声污染费、国土管理费、配套费收据4张和同年4月12日资料费收据1张,共计4788元,证明原告为被告代交了上述费用;8、庹胜兰等26户2005年8月25日缴纳的城建配套费3019元,证明原告代缴了该笔费用,被告应分摊2400元;9、本院(2006)涪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三中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0月15日签订的用大智慧书屋内的所有商品及货柜折价5000元抵偿给王*芳,作为王*芳的办证费用的协议被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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