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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有哪些问题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42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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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1)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已经依法确认;

(2)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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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院负有赔偿义务;

(4)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5)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6)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未经依法确认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先向有侵权情形的机关请求确认;

(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3)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4)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

(5)对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6)对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对上列事项,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填写《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对已立案的刑事赔偿案件,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可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

3、审查刑事赔偿案件,要查明以下事项:

(1)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的确认是否正确;

(2)损害是否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

(3)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4)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对刑事赔偿案件审查后,认为证明材料不足的,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关部门补充证明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4、审查刑事赔偿案件,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出决定:

(1)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给予赔偿的决定;ァ(2)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清,不符合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受理赔偿申请的时间自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起计算。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决定不予刑事赔偿或者对决定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及时全面地进行审查,分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予受理;

(2)对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对申请复议的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复议刑事赔偿案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1)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数额适当的,予以维持;

(2)原决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纠正,赔偿方式、数额不当的,予以变更;

(3)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作出后,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复议刑事赔偿案件,实行一次复议制。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ァ∨獬ヒ逦窕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期间内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即应执行。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赔偿请求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即应执行。

6、人民检察院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或者提出抗诉的,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中止办理。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罪的,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终结,已作出赔偿决定的,由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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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改造房屋如何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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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宾改造房屋如何算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赔偿标准在征地拆迁中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在公告中,政府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关键信息。 具体到赔偿标准,它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这些费用的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政策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应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因此,要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您应该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并积极参与相关讨论和协商,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对赔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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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问题解答: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保障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以此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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