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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无名合同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32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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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一词在我们的生活之中都并不陌生。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合同纠纷也是时常发生的事。对于合同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那么现在就有小编来给您一起讨论关于无名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下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编写的有关于“合同法无名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合同法对无名合同有哪些规定

合同法》作为统一的合同法,是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当然适用于各类合同。因此,《合同法》分则规定之外的合同,应当适用该法总则的规定。同时,无名合同按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例如,借用合同在适用总则的同时,由于与租赁合同最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无偿的(借用)、一个是有偿的(租赁)等,所以,可以参照适用分则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借用金钱的,应参照适用借贷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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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仅指狭义的出售或者买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出租合同可以参照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还如,邮电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运输合同中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港口作业合同、培训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理发、照相等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服务行业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就无名合同而言,这些法律既包括有关合同的单行法律(如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等),也包括主要或者兼顾对某类合同进行规定的综合性法律,如主要规定合伙合同的《合伙企业法》等。

无名合同基本类型

纯无名合同

有学者又称为狭义非典型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与有名合同毫无关系的合同。有的学者认为,纯无名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此种表述易使人产生误解,远不如“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清楚明白。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并非法律全无规定,而在于它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范围之内。例如,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肖像权使用合同,其内容是关于肖像权的使用及其报酬等事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了肖像权,但肖像权使用合同仍属无名合同。

准混合同

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既有属于典型合同的内容,也有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中未予涉及的内容。通俗地理解,它是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混合在一起的合同。如某甲与户主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但某甲以担任乙的儿子的家庭教师折抵房租。从准混合合同内部结构层面观察,准混合合同是一个有名合同与一个无名合同的结合。

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是几个有名合同内容的综合的合同。其显著特点是,虽然在内容上可划分为几个有名合同,但该合同为一个合同而非几个合同。数个有名合同的内容结合在一起的合同,从制定法的角度看,它属于明显的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对向联立合同

其特点,是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不失个体独立存在而相结合的合同,也称“契约之联立”。此类型无名合同的订立有3种情形:

(1)单纯结合通常是因同一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使相互元实体牵连的合同在外观形式上相结合。如甲乙双方订立计算机网络工程合同,出于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履行合同整体质量的原因,其中还设立了软件开发合同、硬件设备购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这种合同的联立,虽个体合同独立存在,合同适用各自固有的法律、法规,但当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主观意志常常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2)依存结合其一是单方依存,一个合同的成立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存在。如现在市场上出现的饭店买酒厂的啤酒销售,酒厂则出借“扎啤机”给饭店使用。后者借用合同依存于前者购销合同,而购销合同则不依存于借用合同。其二是互为依存,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互为存在的条件。如转让技术与包销新产品合同。虽然两个合同性质不同,均可独立存在,但因订立合同的主体行为及主观意思表示,将两者约定在一个合同内,成为互为成立的条件,也属于无名合同之列。

(3)附条件结合是指约定条件成就后,使甲合同效力终止,乙合同即发生效力。如目前北京市出租汽车市场中出现的承包出租汽车运营合同即属此例,双方约定,合同3年期满,承包运营合同终止,出租汽车公司即将出租汽车卖给司机,购销合同成立,办理过户手续,此种类型也称“择一结合”合同。

通过上面的相关知识,我们知道合同法对于无名合同的相关规定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如果您对于上面知识还有什么疑问,华律网为您提供律师在线服务咨询,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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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纠纷律师费如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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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抵押权纠纷律师费如何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政产关系的800—48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800—48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100,000元1.2—4% 100,001至1,000,000元0.9%—3.2% 1,000,001至5,000,000元0.8—2.4% 5,000,001至10,000,000元0.4—1.6% 10,000,001至50,000,000元0.16—1.2% 50,000,000元以上部分0.1%—0.8% (2)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2倍。 (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400—4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三)解答法律咨询:10—80元件,或计时收费。 (四)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00元—1200元。 (五)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800元小时。 (六)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七)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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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同公证的步骤及费用

法律顾问律师11分钟前回复:

关于办理合同公证的步骤及费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公证程序 1、申请与受理:合同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 公证机关要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接受办理的决定。 2、审查:公证机关(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审查相关材料,进行其他相关调查,审查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3、出具公证文书:公证上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 4、公证书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公证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机关(公证处)盖章、出证日期。 (二)公证费用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费用以合同成交价计算,按成交额的比例计收(司法部委托的境外律师公证收费例外)。 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后,签订出售合同再进行公证的,每份合同只收200元人民币手续费。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上海市有关部门决定对购买空置商品房合同进行公证的,公证费减半收取。 所谓空置商品房,是指自竣工验收日起已经空置满一年的商品房屋。 国家发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 (1998)814号文件对公证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规定收费标准如下: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取。 标的额5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标的额10000001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标的额2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标的额50000001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标的额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公证费实行当事人平均分摊的原则,当然也允许当事人一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多承担或全部承担,但在公证时,几乎所有的开发商都会告之购房人公证费应由其全部承担,其实这是不公平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通常购房人并未能认识到这点。

买卖合同口头约定有效吗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买卖合同口头约定有效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买卖合同口头约定符合下列条件是有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法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和其他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要怎么签才有效

法律顾问律师45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要怎么签才有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签订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不过合同有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签订合同的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反映了签订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关于转售二手产品的法律问题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关于转售二手产品的法律问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转售二手产品的法律问题 针对确凿无疑的电子商务者在淘宝交易平台上售卖二手商标侵权商品行为,显然属于侵权范畴。 而对闲置物品的转让,应当被认定为本人拥有完全的处置权力,此项行为并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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