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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1、广告合同的定性。
广告服务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加之广告的多元化、现代化和高科技化等,广告合同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从而使现实的广告服务与广告受益者之间所期待的广告效益相去甚远,极易引起广告合同的履行纠纷。当发生纠纷时,广告合同的定性、法律的适用无疑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至关重要的。我国民法典只就广告制作合同归类于承揽合同,其他的情形则未作明确。然而,对案件纠纷的定性是确定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正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基础。我认为,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广告纠纷案件的定性和法律、法规的适用有如下情形:对于广告制作、发布(属于广告制作附随义务)合同纠纷的案件,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广告制作法律已纳入承揽合同调整的范畴,对该类纠纷案件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租赁广告牌位合同纠纷的案件,尽管法律对广告租赁合同未明示,但符合租赁合同的构成要件,对这类纠纷案件定性为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广告发布合同纠纷案件,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对这类案件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对于既有广告的制作,又有广告的发布的这类合同纠纷的案件,要根据此类合同在制作还是在发布阶段发生的纠纷来确定案件的性质。如在制作阶段发生的纠纷一般定性为承揽合同,如在发布阶段发生的纠纷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发布属于制作的附随义务则应为承揽合同,若发布不属于制作的附随义务而是一种委托关系则应为委托合同纠纷。对于既有制作上发生纠纷,又有发布上出现纠纷的定性问题不容易判定,我个人认为,根据合同具体争执的主要问题归属于制作还是发布,哪个为主要义务以用哪个阶段上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因素最大等等来综合判定其性质。对于既有广告的制作、发布,又有广告牌位租赁的这类合同,很难判定其性质为某类有名合同,要根据实务中价值的取向来确定。即根据这类合同在哪个阶段发生的纠纷按相应发生阶段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来适用法律。如纠纷发生在广告制作阶段,则适用承揽合同处理;如发生在广告发布(不含制作附随义务)阶段,则适用委托合同;发生在广告牌位的租赁阶段,则适用租赁合同。
2、广告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是广告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这里除了不可抗力外,主要存在于企业请名星做形象代言人。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当明星因某种原因导致个人形象大幅下降时,仍继续使用这样的明星形象无疑只能给企业带来负面作用。由于对于这类事件,企业在制定合同时都没有预防措施或解决条款,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只能自咽苦果。
二是广告程序违法导致的法律风险。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企业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企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发布广告,应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三是广告图像侵权的法律风险。个别企业在利益驱动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美术作品做广告,结果导致侵权。
四是虚假广告的法律风险。所谓虚假广告,即广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主要表现在: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及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与实际不符;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言不真实;广告不能实事求是地传递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如有的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就不存在,有的商品未取得专利权但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等等。虚假广告一旦败露,只能对企业的形象塑造起到相
反效果,并且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在线咨询房屋租赁合同(Housingleasing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在现实社会中,我国法律对非金钱债务作出规定,什么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华律网小编在下文为大家介绍什么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相关内容。
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遵守的义务是比较多的,而诚实信用是最基本的原则,合同的当事人要如实告知对方合同的内容,不得隐瞒和掩饰,那么重大误解是不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所以集体合同监督的方式是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我们要履行的主要原则是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这些原则都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严重遵守的,合同内容也是要当事人严格履行的,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合同保全的注意事项包括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主要发生于合同有效成立期间、基本方法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包括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制范围、必须是合同有效成立期间等。关于合同保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以及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
如果是金钱债务的合同可以强制履行。合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关于预期合同能否强制履行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符合情势变更情形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履行口头合同的法院可以管辖。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的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法定管辖地又分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关于口头合同履行的法院能否管辖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行为人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关于如何要求一方去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以下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一是不能履行,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关于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变更合同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关于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