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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标人以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拒绝结算应该如何追讨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36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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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施工队伍情况看,建筑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普遍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对被拖欠的应收账款视而不见,只满足于能够揽到工程,因此在承揽工程中往往忽视信用风险,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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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标人以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拒绝和我结算我该如何追讨

华律网

我在中标人下面承揽了一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由于我和中标人的其中一个是亲戚,口头协商了工程单价,没有签订合同,该项目于2011年5月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已经将全额工程款支付给中标人,现在中标人以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拒绝和我结算,导致我无法发放工人工资,机具租金,运输费用等费用。请问我该如何追讨,起诉有依据吗?

律师回答:

这种案件很常见,你最吃亏的是没有签合同而导致无法和对方结算,但没有书证,你可以有人证,只要能够证明你和对方有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就可以,但有一点你要注意,即使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你们存在施工的合同关系,但对方有可能不承认你们当初口头上约定的单价以及工程量,这时候要申请法院做工程量的鉴定,单价按照国家或者企业标准支付,时间比较长。但可以要回。这种施工合同的案件比较复杂也比较麻烦,建议委托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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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注销是否必须完成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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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依法注销是否必须完成清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公司依法注销是否必须完成清算 在妥善完成公司注销业务过程中,毫无疑问地需要及时展开清算环节。 这是由于现行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当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解散之际,必须着手设立相应的清算委员会,从而承担起关于公司清算的任务,以清算形式来偿还公司经营过程中所积累的所有债务。 万不得已,即使我们已经经过了合法合规的清算和注销程序,仍然难以从法律角度消除公司存在的痕迹。 同时,对于那些负有清算职责的当事人来说,只有通过切实履行这些义务,他们才能避免成为法律纠纷的被告方。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切都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条款规定:如果某个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列举的情况而宣告解散的,站在法庭的角度,这个公司就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立即组建清算小组,各地开始开展清算工作。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成员须由公司股东共同决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小组则通常由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专员担任。 但是,如果逾期未能建立清算小组展开关算活动的话,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指派特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发起并实施清算工作。 对此,人民法院将公正对待此类申诉,并且会尽快组织清算小组展开相关的清算工作。

独资企业破产后谁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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