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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竞争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42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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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

1、固定的底价制度。在各种职业中,职业协会给出固定的底价制度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美国自70年代以来,这种底价制度受到反托拉期的追究。在律师职业中,有名的判例为1971年的“哥德伐泊案”。该案中,原告发现,没有一个律师的收费少于费尔伐克县律师协会所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驳回了下级法院的各种观点,认为,最低的收费标准违反了谢*曼法的第一条规定。在医疗职业中,1977年的“美国诉阿拉美达县兽医协会案”也同样被认为兽医协会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收费标准是违反谢*曼法的。

2、禁止竞争性报价。长期以来,各种职业协会的道德法典均明确规定禁止会员进行竞争性报价,并且指出竞争性的报价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引诱的一种形式,因而是非职业性的。会计职业一直主张当事人选择会计师的根据应是他们的素质,判断素质的根据是职业上的水平,而不是价格。服务的费且宁愿由双方商定,也不采用公开的价格竞争。但是,近来的判例表明,这种规定是违反谢*曼法的。会计职业中,1976年的“美国诉得克萨斯州会计委员会案”指出,该委员会禁止竞争性报价的规则违反了谢*曼法第一条规定。得克萨斯州会计委员会由九名由该州长任命的实务会计师组成。该委员会签发在该一开业的特许证和许可证,并且颁布、管辖和执行有关会计职业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经过磊多数许可证持有者的投票获得通过并开始生效。这样,这些禁止竞争性报价的规则可以被认为是该州会计师之间不进行价格竞争的协议。又如,“美国诉全国职业工程师协会案”指出,该协会中的禁止工程职业的竞争性报价的自我规则是一种违反谢*曼法第一条的固定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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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会员的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例如,日本1980年的“千叶市医师会案”的劝告审决指出:千叶市医师会对会员或非会员而进行的开设医院或珍所的限制,不但在千叶市一定范围内实质上限制了竞争,也是对会员的职能或活动的不当限制。又如,法院在1965年的“**田药业组合事件”中认为,组合即协会对会员所规定的广告内容的限制是对会员职能或活动的不当限制。同样,1979年的“建筑师协会案”由于协会在报酬规程中规定了报酬基准,在竞技规则中规定了参加设计的限制,又在协会宪章中规定,禁止会员开展报酬上的竞争以及限制会员参加设计竞技,法院据此认为,这是对会员的职能或活动的不当限制,因而是违法的。再如,1981年的关东地区卫生检查所协会事件中,该协会禁止内部会员间进行争夺顾客的竞争,同时,促使会员与非会员进行不正当竞争。对此,法院认为,协会不但限制了会员的职能或活动,同时促使会员进行不正当竞争,当然是违法的。

总之,律师、医师业等正慢慢从特殊地位上走下来,不断地向一般商业靠拢,长期被作为道德法典而受尊敬的宪章,规程等正在逐步地衰落,从免受规制的状态渐渐地迈入遭受规制的境地。这似乎表明,传统的奉为至尊的道德法典的理念正逐步让位于竞争理念,职业协会与行业协会似乎没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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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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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流程是怎样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相关公司的清算流程通常依照下列顺序展开 (一)接管公司 (二)对公司资产进行彻底清理 (三)对于公司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四)对公司债务进行明确核实 (五)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提醒其申报债权并进行债权登记工作 (六)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尚未完结的公司业务,以及对公司的债权进行回收 (七)投入到公司的诉讼活动中(八)安排和执行公司财产的处置事宜(九)履行清算过程中的债务偿还义务(十)编撰详细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十一)着手设计和制定清算方案(十二)申请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对清算方案予以确认并加以实施(十三)递交详细且详实的清算报告(十四)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 以上所述法律依据源自于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即清算小组在完成清理公司财产、编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之后,理应设计并拟定出详细的清算方案,然后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合伙公司什么情况下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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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公司什么情况下会解散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公司的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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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的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 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的审计风险包括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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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抽逃出资的审计风险是在被查出之后,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的。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这种欺诈行为,此时是严厉的处罚的,以保护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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