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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分包分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5 16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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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是在分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法律所允许,转包则为法律所禁止。

法律咨询:工程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吗?

律师回答: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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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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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

法律顾问律师29分钟前回复: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 我们将深入审查与监察各个施工承包方的质量保障体系与安全性措施,要求他们务必给予全方位的重视。 每一位施工队均需设立项目经理作为主要责任人,并配置施工协管人员、质量控制专员、以及记录保管员、安全防护员等职位,确立在施工现场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和严谨控制之原则。 此外,还必须逐步建立起各道施工工序的自我检测验收环节,以便严格遵循并落实质量标准与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全程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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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对质物进行保全

法律顾问律师42分钟前回复:

关于什么情况下需要对质物进行保全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工地工程款拖欠可以怎么解决呢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工地工程款拖欠可以怎么解决呢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地工程款拖欠的处理如下: 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 2、亲自到对方公司上门催收。 3、委托律师代为催收。 4、委托正规合法的催债公司催收。 5、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担保冻结对方资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的决算和结算有什么区别?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工程的决算和结算有什么区别?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2、依据法规不同。 工程结算主要依据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工程决算主要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3、主体不同; 4、时间不同; 5、作用不同; 6、范围不同。

木材工程款多少个月可以起诉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木材工程款多少个月可以起诉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工程款拖欠诉讼需要当事人携带起诉状、工商登记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凭证等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当事人备好证据资料;法院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辩论质证。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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