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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不作为起诉状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9 875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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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很多人对于自己的当地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存有意见,这是可以进行起诉的,当然在起诉的时候都是需要上交起诉状的,那么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政府行政不作为起诉状是怎样的?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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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男,汉族,1950年4月5日生,现住安徽省xx市

被告:xx市公安局

住所地:xx市xx路600号

法定代理人:局长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xx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xx市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xx市固镇县合法拥有居住房屋一套,20xx年5月16日被相关部门强拆,固镇县公安局参与了强拆整个过程。原告认为固镇县公安局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以及公安部《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第7条“严禁公安部门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之规定。原告于20xx年11月10日依法向被告xx市公安局申请对固镇县公安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然至今已超过60天的法定答复期限,被告xx市公安局对于原告的申请至今未做任何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认为被告xx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确认xx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xx市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xx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xx(签名)

20xx年1月23日

附:1、本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行政查处申请材料和邮寄签收单复印件一份。

华律小编提醒您,相对于行政法责任,如果行政职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行政主体就不能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是法无规定不可为。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捍卫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咨询,请进入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相信定会有完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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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足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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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超标处罚5万合理吗

法律顾问律师16分钟前回复:

关于蔬菜超标处罚5万合理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这一罚款数额并不出格,但是蔬菜农药超标应从源头查起,绝大部分的菜贩并不具备检验蔬菜农药残留是否超标的能力,关于这河南省新郑市一名菜贩杨传有被罚款五万一千元之一案例,执法部门的出发点的确是好的,举动也没有问题,蔬菜农药超标确实是该罚的,只是罚谁,罚哪一个环节,还需要相关部门做更多的努力和工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即《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国税的行政复议是怎么复议的

法律顾问律师16分钟前回复:

关于国税的行政复议是怎么复议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对于国税国土海关行政复议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定,但是行政规章除外;2.直属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2.海关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实行上一级管辖原则,即由作出引起海关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管辖。 深圳蛇口海关是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主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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