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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原告:周xx,男,汉族,1950年4月5日生,现住安徽省xx市
被告:xx市公安局
住所地:xx市xx路600号
法定代理人:局长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xx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xx市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xx市固镇县合法拥有居住房屋一套,20xx年5月16日被相关部门强拆,固镇县公安局参与了强拆整个过程。原告认为固镇县公安局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以及公安部《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第7条“严禁公安部门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之规定。原告于20xx年11月10日依法向被告xx市公安局申请对固镇县公安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然至今已超过60天的法定答复期限,被告xx市公安局对于原告的申请至今未做任何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认为被告xx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确认xx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xx市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xx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xx(签名)
20xx年1月23日
附:1、本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行政查处申请材料和邮寄签收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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