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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故意拖延不结算的风险如何防范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2 69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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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故意拖延不结算的风险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中,发包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时,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更加严重!引起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之一,是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开发公司为什么能够长期拖延不结算呢?原因是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按照: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房屋→竣工结算的程序进行的,按此程序,在竣工结算时,开发公司已实际收到了房屋,因此一个月内能结算完的工程可拖到一年结算完,这对开发公司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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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对策:承包人应弄清: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阶段的先后时间关系,并严格按此程序履行合同,即(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单方结算报告书,进入竣工结算程序,而不是马上交付工程!(2)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一定要交由发包人有权代表签收;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交给发包人后,28天不予答复的,发包人构成违约。(3)如果双方形成一致结算结论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付清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发包人不付款,承包人无义务交房!(4)在合同中只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不约定交付工程时间。以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发包人拖延不结算的故意。当然,除此之外,承包人还可能面临工程质量风险、违法转包工程风险、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等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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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门窗工程款2万怎么起诉

法律顾问律师36分钟前回复:

关于拖欠门窗工程款2万怎么起诉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工程款拖欠诉讼需要当事人携带起诉状、工商登记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凭证等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当事人备好证据资料;法院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辩论质证。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工程施工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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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不办理结算,甲方如何处理

任浩浴律师39分钟前回复:

当分包单位完成工程但不配合办理结算时,甲方(即发包方)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处理此问题: 1. **合同审核**: - 查阅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明确其中关于工程验收、结算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 2. **书面催告**: - 发送正式的书面通知给分包单位,催促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竣工资料、结算文件,并前来办理结算手续。 3. **自行结算**: - 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施工记录,甲方有权根据留存的工程进度资料、工程量清单、变更单等进行单方结算,但这需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法律支持。 4. **调解与协商**: - 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邀请第三方如监理单位、行业协会或共同认可的专家参与协调。 5. **仲裁或诉讼**: - 若协商无效,甲方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机构介入,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结算金额并强制执行。 6. **行政干预**: - 向行业主管机关或建筑市场监督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行政帮助协调解决,尤其是涉及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等问题时。 7. **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利益**: - 在必要时,甲方可以主张因其不结算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等,并依据法律法规行使留置权或其他法定权利。 总之,在整个过程中,甲方必须确保所有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国家相关的建筑法规,收集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程垫资处理方法及相应措施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工程垫资处理方法及相应措施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程垫资处理方法及相应措施 当前阶段,在法律层面并未明文禁止工程垫资操作,因此,它被视为合法且有效的法律行动。 然而,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我们建议在制定施工合同的过程中规定,由甲方承担在工程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之前全额或者是大部份的垫资责任,若其未能完成该条款所述的义务,那么作为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交付已完工的工程成果。 与此同时,我们强烈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款项的利息问题,这样可以使甲方更加明白垫资期间的利息成本,从而有助于化解他们对于资金压力的担忧。 尤其当甲方面临经济困难时,多数情况下他们都会愿意在合同中确立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方式。 另外,我们也考虑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如若甲方未能在到期日按期支付垫资款,则应向本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且在有条件的前提下,我们还期望甲方能够提供相应的垫资担保措施以保障相关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若双方对垫资以及垫资利息事宜有所约定,承包方有权依约要求甲方返回垫资及其利息;同样地,若双方对此项事宜未有明示表示,我们将依照工程欠款的处理原则来进行处理。 此外,若双方对垫资利息事宜未有约定,承包方要求甲方支付利息的诉求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援引法律条款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即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履约担保规定是什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3小时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建设工程履约担保规定是一般情况下保证担保人向招标人出具相关的履约保函,然后由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当中规定一切的条款,在日期规定时间内,不超过双方所商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一些质量标准来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法律顾问律师3小时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可以。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提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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