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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它不仅危害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地摧残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会引发其他犯罪产生。因此,打击毒品犯罪是我们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近几年,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为了准确而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笔者就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和同时犯的区别谈一下看法,以供商榷。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此来看,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都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就是对某一犯罪的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和放任的态度,其犯意为各被告人之间相互沟通,每个人单独的犯意及意志,由于共同的期望和放任使之联结成为一个整体的故意,这个整体的故意就是针对某同一的犯罪结果,这种共同故意的形成是可以发生在犯罪过程的各个阶段,也就是共同犯罪在犯罪预备、实施中都可形成,既可是在犯罪预谋共同商议,亦可在实行过程中,达成相互配合默契,从而使一犯罪结果得以实现。
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各犯罪人的行为是相互配合、协作,每人的行为都在为实现某一犯罪的结果的发生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种配合与协作,有的是带有组织性的,有的是松散型的,不管作用的大小方面,单个行为在对犯罪结果发生方面,都或多或少地都为整体的犯罪指向而起着一定的作用,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地位分工、参与程度不同,在时间上也可能有先后,但各犯罪人的行为在对某一相同具体的犯罪而言,则是相互间紧密相连,有机配合,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同时犯是指几人同时或者先后在同一场所故意犯罪,但彼此之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相互没有联系。同时犯与共同犯罪从表面上看有相似之处,如同一性质的犯罪,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实施同一犯罪行为,但这一同地同时犯罪在犯罪中是相互不关联的,从主观方面,每个犯罪人只有自己的故意,并且彼此之间没有相互沟通,虽然大部分同时犯也知道有其他人在实施同一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共同的故意,每个人只是单独的犯罪,而与其他人的犯罪故意没有结成一个共同的对某一犯罪抱有放任或希望的整体意志,在行为上各自是单独的,相互之间没有配合,相互的作用是独立的。
在运输毒品犯罪中,因犯罪案件相当多的不是一个人,在被抓获后,相当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称是单个犯罪,因此,正确区分运输毒品犯罪的共同犯与同时犯,是正确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基础,在司法实路中有着现实的意义。
笔者认为,认定运输毒品犯罪的共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认定:
1、从预谋上看,作为共犯,由于其故意是共同的,因此,在犯罪预备阶段,是否预谋是表明共同意志的重要方面,如果几个犯罪人事前对犯罪进行了预谋,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是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是属事前有预谋的犯罪,这种预谋是事先对犯罪的计划,而不是一临时的纠合,有计划则是指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相互之间的分工及最后分赃情况,这种预谋不是指简单的犯意提起。
2、几个人的毒品是否同一来源,目的地是否是同一地,作为共同犯罪,在行为上是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一个犯罪,因此,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其毒品来源应是同一的,如果不同来源的话,则说明彼此之间的行为并不是指向同一犯罪。毒品的来源虽是同一的,目的地也应是同一的,因运输毒品是要把毒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如果被告人所运送的目的地不一,在客观行为上也就难以相互配合、协作,就难以形成共同行为了,路上费用是各负担各的,还是共同使用及平均分摊,运输毒品犯罪因一般的都是长途运输,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以避免不了产生路上花费,这些费用是由其中一个被告人负责,还是各掌握本人的,如果说由一个人负责,一般的来讲是共同犯罪,但如几个被告人各自从“货主”那各自所取各自的路费,虽几人同行,但每人只用自己的路费来买车船票及付住宿费,这样的情况就要认真分析,因自己负责自己费用的情况下,几个人虽在一起,但彼此之间没有密切关系,各自的行为是一种个人单独行为,相互之间没有配合,就不能认定其共同犯罪。
3、毒品来源是同一来源,目的地要是同一的,但被告人在整个毒品运输过程中是否在一起,且在一起是否相互照应、配合,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过程,被告人是否在一起而是判断其是否共同犯罪的一个方面,因为只有在一起运输毒品,才能在行动中相互配合。如果被告人各自走各自的,那么在犯罪中就无法相互配合。
4、从明知上讲,做为共同犯罪,几个被告人都应相互知道带有毒品,或者知道对方是为配合自己所带毒品顺利到达目的地的,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互相明知并是判断其是否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几个被告人各带毒品相互一起同行,如彼此之间不知对方带有毒品或不知对方是为所带毒品行为配合,使其顺利到达目的地,这样也就不能形成共同的故意,因主观上并不知对方干什么,何来的共同故意,因此作为共同运输毒品,彼此之间应清楚对方带有毒品或者知道对方是为运毒而配合,这样在主观上达到一种默契,联结成一个整体的故意。
5、从获取报酬的方式来看,在运输毒品到目的地后,是各自从“货主”手中只领取个人所带带毒品数量的多少来领取报酬,还是把几个人共同所带毒品数量加在一起来领取报酬,这种领取报酬的不同方式,也可看出几个犯罪人是否是共同犯罪。如是同时犯,只是按自己所运输毒品数量而直接从“货主”手中领取报酬,对其他人领取报酬的多少与自己并无关联,但如果是共同犯罪则是将几人所带毒品数量相加后统一领取报酬,而后几人来分配。
以上所述的5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在分析认定当中,不能片面地进行分解认定,因案件在实际中是行变万化的,每个案件都有各自不同特殊的一面,在分析认定中不可就案件符合上述6个方面中的一个或几个就认定为是共同犯罪或否定,更不可以缺少某一方面而不予认定。要根据案件的本身客观地进行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为说明问题,现可看一个案例,曾XX、周X运输毒品一案,周、曾二人在云南赌博输钱后,二人共同帮他人运毒,一起从毒贩手中接过毒品,各自吞食一部分,在毒贩交给二人手机与路2500元,手机由曾XX掌握,路上与毒贩进行联系,而钱则由周X掌握,路上费用均由周勇一人负责,后二人乘坐火车到达洛阳站,出站时被我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但周X所带毒品在被查获前已交由他人拿走,故在审理中,周X因未从其身上查获毒品而否认其运输毒品,此案在认定上就存在共同犯罪问题,根据以上所述的六个方面,二人一起共同预谋,毒品来源及最后的目的地均是同一的,彼此之间都明知带有毒品,且共同出行,各自均有分工,曾负责手机联络,而周X则负责路上开支,因此从这几方面看,共同的故意在犯罪预备阶段已形成,在客观方面,二人相互配合,为了同一犯罪而实施了共同的行为,所以此案认定为共同犯罪,在对周X的行为分析中,其共同行为则是重点,。要说明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就曾从其行为来证实其与曾XX二人是相互分工与合作的,只有这样才能认定其是共同犯罪。
毒品犯罪是一种较为隐蔽的犯罪,其组织性及隐蔽性与其他犯罪是不一样的,毒贩子往往较为狡猾,在证据方面也不易联系其他犯罪一样取得较为全面的证据,故在分析认定上存在相当的难度。如钟XX、杨XX走私、运输毒品案,二人共同商量到境外运送毒品到国内,后二人共同出境从同一毒贩处拿到毒品后带到国内,二人都带有毒品,都是往西安运送,且接货人为同一人,但是领取路费则是各领各的,路上所买车票也是各买各的,与对方联系的手机也是毒贩给的,把手机号码给他们共同说的,谁到谁联系。公诉机关起诉二人为共同犯罪,如认定共同犯罪则要把二人携毒数量相加后共同负责。此案从几个方面看,有其合作共同故意的方面,并有各自独立,单独犯罪的行为。象此类的犯罪,笔者认为,在二方面都有可能的情况下,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进行认为。因此上述案件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而按同时犯来处理。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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