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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赠孙子自书遗嘱有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2 3004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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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林老先生夫妇育有一双儿女。女儿出嫁后,两位老人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所住房原为公房,后购买为产权房,两位老人和儿子均为产权人。林老先生打算将所住房屋留给唯一的孙子,就手书遗嘱:“同老伴商量过将自己的住房给孙子”,还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生病的时段并签字。不久,林老先生去世,其老伴将遗嘱给孙子。孙子通过咨询律师得知,这是遗赠,而他要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孙子就书面向另外两个产权人作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林老先生的女儿知道此事后,认为这个遗嘱没有写明遗嘱日期,且遗嘱中继承的标的“住房”也不明确。又称父亲是生前想把房屋过户给孙子而非死后过户,由于父亲生前没有履行,所以遗嘱应无效。双方争执不下,侄子将姑姑告上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产权的1/3。

律师观点

华律网

评析:根据《民法典》,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本案涉及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虽遗嘱没有特别明确的书写日期,但有其他相关的日期,且从现有证据看,被继承人只留有一份遗嘱,该遗嘱日期的不明确并不会导致与其他遗嘱产生冲突;同时有立遗嘱人本人的签名,所以应认定该遗嘱为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对于林老先生的女儿称该遗嘱中“住房”不明确,但其并不能举证被继承人名下还有别处住房,所以该“住房”应认定为林老先生生前居住的房屋。最终林老先生的孙子获得其爷爷名下1/3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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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范围如下: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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