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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主体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7 66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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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为大家介绍包庇罪的主体,供参考。

包庇罪的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人本人隐藏、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自己的,乃是出于趋利避害、保护自己的本能,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能认定为本罪,因此,犯罪人本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该危害结果发生,目的是使其逃避法律制裁。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在所不问。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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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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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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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重伤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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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重伤怎么判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重伤,怎样判刑要依据实际案情而定: (1)如果造成重伤三人,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造成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

高空抛物罪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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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空抛物罪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高空抛物罪从3月1日开始实施。 随着国家繁荣昌盛的发展,楼房也是越住越高,但是随之而来的危险也是越来越严重,严重的高空抛物可以导致人死亡,幸福美满的家庭被破坏,不幸的事情谁都不愿意发生,因此国家开始实施高空抛物罪。

故意伤害造成轻微伤的量刑有什么标准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故意伤害造成轻微伤的量刑有什么标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故意伤害造成轻微伤的量刑有什么标准 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一般不会判刑,只会对其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寻衅滋事罪是否可以判缓刑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寻衅滋事罪是否可以判缓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其实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但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才可以。 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犯人。 在我国主刑中,管制是最轻的一个刑种,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关押的刑种,因此失去了适用缓刑的必要性。 适用缓刑的对象,刑罚为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宣告刑,而不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定刑。 比如犯罪的法定刑虽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罪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备缓刑条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的禁止性条件是犯罪分子是累犯。 累犯之所以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不易教育改造,社会危害性较大。 2、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 这只是适用缓刑时必须遵守的对象条件,但它并不意味着所有被判处这种特定刑罚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宣告缓刑。 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必须是犯罪情节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具有悔罪表现。 3、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的推定条件。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标的宗旨,同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再犯罪的可能性。 认定罪犯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预测。 但是,这种可能性的预测不能主观臆断,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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