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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0 24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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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湖南省出台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哪些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以及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拟实施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六条 本规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海关、多事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发出的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种类以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限期。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

第九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案件调查人员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记录员。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和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第十二条 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拟受行政处罚并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当事人。

当事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同举行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或者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 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为听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必须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听证的提起

第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

第六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指定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时,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

(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三)主持人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

(四)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申辩和质证;

(五)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证据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负有举证责任,并且应当提供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员提供的证据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处理。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 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由主持人注明。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案件调查人员原来认定的事实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当事人、第三人的申辩意见;

(四)听证中认定的事实;

(五)案件调查人员的行政处罚新建议;

(六)主持人提出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听证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式样。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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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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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对他人海报设计的侵权行为

法律顾问律师30分钟前回复:

关于是否构成对他人海报设计的侵权行为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是否构成对他人海报设计的侵权行为 在法律范畴内,对于仿冒他人海报设计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需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因素:,如果被模仿的海报设计已经取得了专利,并且经过比对,发现其外观设计特点与被模仿的海报设计相同或极为相似(相似程度达到70%及以上),这种行为可能会被判定为侵权; 反之,如果被模仿的海报设计未取得专利,且外观设计特点与受仿冒的广告设计完全不同或相距甚远,这样的模仿就不会构成侵权。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出版机构、表演艺术家、音像录制机构、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等主体在合法用途下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益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另外,《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具体内容为准,而说明书及附图则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内容的辅助工具。 同样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所呈现出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 同时简要说明也可用于对图片或照片中所展示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补充解释。

商标过期两年后能否续展

法律顾问律师41分钟前回复:

关于商标过期两年后能否续展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商标过期两年后能否续展 根据法定规定,商标在过往的两年内将无法实现再次续期的可能。 商标皆具备其自身的时效性限制,如欲持续使用,则务必于到期前六个月提交相应申请。 若未在此期间开展相关申请工作,还有额外的六个月宽限期给予运用;若是宽限期结束后仍未能完成续展申请程序,该注册商标将会被依法注销。

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原则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55分钟前回复:

关于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原则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 《著作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包括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58分钟前回复:

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包括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是著作人身权之一。 即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能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排除他人作出损害作者声誉、歪曲篡改作品行为的控制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设定是以控制他人行为为主要目标; 但作者只能被动地保护自己创作的作品,控制他人的歪曲、篡改行为。 即只有在他人歪曲、篡改作品之后,保护作品完整权才会现实地体现出来。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使用相似的商标会侵权吗?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使用相似的商标会侵权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使用相似的商标是会认定为侵权的,只要未经商标权人的认可而进行使用相同的商标,或者是相似的商标,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对于侵权方是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都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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