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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要金融会计风险和防范建议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3 27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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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将金融风险定义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在金融活动中对未来结果不确定性的暴露。而金融会计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会计核算错误或会计信息提供失误而导致的决策失误,以及因为主客观条件恶化或其他情况,使金融机构的资金、财产、信誉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一、当前我国主要金融会计风险的识别

1.会计核算风险

华律网

金融会计的核算是对金融机构经济活动的确认、计算和报告的过程,是按照金融机构会计制度的要求和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真实、完整和及时地反映会计数据的活动。在银行会计核算中每天都要进行大量的现金收付、帐户管理、凭证出入库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存在着风险隐患,如果哪一个环节失控,就会对银行整体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2.会计监督风险

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实施会计监督。而目前的金融业会计监督职能相对软弱。例如有一些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只注重存贷规模,却忽视和放松会计监督。体现表现为:基本是行政花钱、会计记账,即事后核算,会计的监督和管理职能消弭于无形,对于一些盲目决策,超计划、超范围开支费用等违反经营纪律的行为无法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

3.会计人员风险

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由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或在执行会计制度过程中发生人为偏差、违规操作,使金融机构资金财产遭受损失也大有可能。如会计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由于对票据防伪、防假识别能力不高,致使银行资金被诈骗、冒领;有的会计人员对支票折角核对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开户单位的经办人员都较固定、相互熟识,忽视或省略折角核对印鉴这一程序,致使潜在的会计风险成为现实;还有的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利用会计内控中的薄弱环节盗窃、挪用单位或客户资金,致使金融机构资产遭受损失。

4.会计信息失真风险

金融会计的基本职责就是要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金融企业会计信息。客观上要求他们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行为,具有强烈的敬业意识和职业荣誉观。

二、当前我国主要金融会计风险的化解与防范建议

1.创建较为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控体系

2.提高金融会计队伍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1)合理设置金融会计系统的准入制度。会计主管部门要与人事部门协调,对会计岗位人选进行全面的考察,从根源上消除风险隐患;要及时掌握会计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不良苗头,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患于未然。

(2)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会计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并严格实施强制休假制度、强制轮岗制度、强制培训制度及执证上岗制度。尽量把素质好、业务精、有正气的人员充实到金融会计岗位工作。

3.明确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概念,正确认识和理解银行会计控制职能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金融机构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相互制约的方法和程序的总称。银行会计控制职能是金融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也是衡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建立银行会计内控制度必须遵循“三双”(双人、双岗、双职)原则,健全会计制度,强化财务核算,加强成本控制,加强内部管理。同时,要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会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有效控制。

4.营造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

由政府牵头,通过道德约束、制度约束及法律约束的有机结合,提高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道德约束、制度约束及法律约束的有机结合,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充分发挥诚信示范作用,不断提高各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诚信意识。通过出台法律,使金融机构负责人百分之百地承担强制会计造假的法律责任,这样负责人就轻意不会强迫会计对外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就可以大大减轻金融会计人员工作中的压力,有助于会计诚信原则的自然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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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发起人责任具体包括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法发起人责任具体包括: 1、承担筹办公司事务的责任; 2、如果公司不能成立的,对筹办公司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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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怎样进行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四、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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