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行政与行诉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证据 > 不配合重新鉴定怎么办

不配合重新鉴定怎么办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2 265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案情】

2013年5月16日,王某驾驶货车与日照某物流公司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日照某物流公司对该次事故承担30%的责任,王某承担70%的责任。日照某物流公司的货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王某就其车辆30%的损失与日照某物流公司及A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原告王某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车损评估报告证明其车损情况,被告A保险公司以鉴定机构资质超期和鉴定报告无鉴定人签章为由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遂经原被告双方到场共同选择并委托了鉴定机构。后鉴定机构多次联系原告王某提交鉴定材料,王某均不予以配合,致使重新鉴定无法进行。

【分歧】

华律网

审理此案过程中,对于原告王某不配合重新鉴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并未规定不配合重新鉴定的后果。因此,虽然原告王某不配合重新鉴定,但也应根据原告提交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原告的损失,否则,案件无法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推定原告提交的车损评估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即对原告要求车损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原告可另行举证主张该部分损失。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有证据反驳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可重新鉴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伤残等级、损失价值的确定,一般都采用鉴定及评估的方式。实践中,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事人都自行委托,而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往往与实际损失严重不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原告王某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资质已经超期,且报告中无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也无鉴定人员的签字,原告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无法证实,被告A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以准许。

2、拒不配合鉴定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或其他原因,一方当事人往往会不配合重新鉴定或评估,导致重新鉴定程序无法进行,使另一方的程序权利及实体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也导致法院在查明事实上陷入困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以认定申请司法鉴定属于举证行为,如果有一方不配合,不配合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在王某向法庭提交的鉴定结论存在疑点,又不积极主动配合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据此推定王某的车损鉴定不成立,由王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对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应客观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被告A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车损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准许后,原告王某作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应当知晓作为物证的事故车辆的位置及车辆情况,应当协助鉴定工作的进行,但原告王某拒不提供,因此,可推定被告A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车损评估报告不具有真实性的主张成立,故法院可确认原告车损价格公估报告认定的车损价值不具有真实性。但考虑到原告确实存在该项损失,只是未明确损失数额,故法院对原告该项损失不予处理,原告可待确定损失数额后,对该项损失另行主张。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看完还有疑惑?27万注册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立即咨询
4616位用户正在咨询
推荐律师:成都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为什么申请交通事故鉴定,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 家庭装修工程有问题怎样诉讼

    2024-04-1630840 人看过

    1、裁判标准需第三方协助鉴定由于国家在家庭装修方面没有制订相应的标准,所以消费者一旦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就需要请第三方来进行评估、鉴定。法院一般都会找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来承担这项工作。另外,法院所请的第三方,往往要经原告、被告两方面认可

  • 证据确实充分是什么意思

    2024-01-151839 人看过

    原《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新《刑事诉讼法》将第四十六条改为

  • 电子邮件证据是如何认定效力的

    2024-01-151590 人看过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Ψ一的

  • 行政诉讼可以适用电子证据吗

    2024-01-151916 人看过

    垫资证据有什么用,什么叫电子证据,在行政诉讼法中,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电子证据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概念

  •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2024-01-151614 人看过

    鉴于行政诉讼审查的证据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已经作为事实根据的证据,法院的司法审查实际上是一种复审程序。今天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关于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及其排除问题(一)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及非法

  •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关于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调取行政案件证据有什么规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可不进行价格鉴证。关于行政案件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