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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存在哪些缺陷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5 15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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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同应收账款平均余额的比率。公式为: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企业当期主要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数额,数据可取自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应收账款余额年初数+应收账款余额年末数)÷2;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坏账准备,数据可取自资产负债表及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1、分子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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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的是本年度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次数,那么上述公式中的分子应该是本年应收账款不断收回现金所形成的周转额,而把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作为分子有失偏颇。笔者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既包括赊销额也包括现销额,实质上现销额与应收账款毫不相干,但企业为保守商业机密,会计报表上通常不提供现销、赊销金额。因此,为方便取数,把整个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不管是现销、赊销)列为分子未尝不可。但关键是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即便全是赊销)也仅仅是一年(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而一般很难在同一年(同一时期)全部收回现金。而且把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列为分子还暗含一种前提假设,即本年(本期)的销售,无论哪家企业、无论何种经营状况、无论销售何时发生,本年(本期)都必须全部收回现金,只有这样应收账款周转率才能反映本年度或一定时期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次数。这种前提假设与实际不相符,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绝不是应收账款收回现金的周转额,其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子。

2、分母的缺陷。

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母是应收账款平均余额,用应收账款规模作分母非常合理。不足之处是,由于赊销可能有票据结算,所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也应包含应收票据平均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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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什么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企业应收账款应如何转让
引用法条:
[1]《企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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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理念,以合伙人带领团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涵盖公司法务、合同法务、劳动法务、房地产法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业界的肯定。陈龙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士、川内双一流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刘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翁玉玲,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廖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曹倩,成都理工大学法学学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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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回购股权是什么条件

法律顾问律师14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东回购股权是什么条件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股东要求回购股权的条件有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需要进行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更多法律知识请关注华律网,27万+注册律师日常科普法律干货,若当前有棘手的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给你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会计法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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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与合伙企业进行合并

法律顾问律师35分钟前回复: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与合伙企业进行合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与合伙企业进行合并 1.鉴于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主体(即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因此不被允许相互并入或合并。 这意味着,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它们都只能选择与同类别的企业进行合并或整合。 如果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真的需要进行合并操作,他们必须完成各自的组织形式转变从而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然后才能够合法地进行相应的整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二条之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系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3.同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的合并可以采用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等方式进行。

关于股东出资引发的法律争议属于何种类型的纠纷

法律顾问律师36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股东出资引发的法律争议属于何种类型的纠纷 (1)关于虚假出资相关争端。 所谓虚假出资,即为股权持有者在申明认购出资款的 同时,实际上并未履行实物兑现之义务,从而获得公司股权的现象。 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借助无法实现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以获取验资报告的形式来完成虚假出资; ②提交虚假的实物出资证明来检验真实性; ③虽然如实地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承诺,却在协议转让所有权方面未采取任何行动等。 若公司选择以借款等方法来替代股东实现划拨验资账户的资金,经过审计之后迅速归还给借款人,或是倚赖代办机构提供从设立到验资、领取执照的一体化服务,导致无需出资便创立了公司,此种行为亦应视为虚假出资。 在此,我们将此类行为定义为诈骗行为,若未涉及舞弊手段或虚假内容者,不应视为虚假出资。 (2)针对出资不足引发的纠纷。 所谓出资不足,即是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以内,股权持有者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未能按时且足额补充出资的现象。 这类问题的详细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如下几类:①作为初始出资的货币份额仅履行了部分责任; ②作为出资保障的实体财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市场价值相较于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金额明显偏低。 例如,交付的资产存在第三方合法权益,使得公司无法充分掌控、运用以及处置这些资产等情况均可被视为出资不足的象征。 这是一种无法满足合同内容的执行状态,属于典型的履约不当或履约不全的现象。 (3)因逾期出资带来的争议。 逾期出资类纠纷主要是指股权持有者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依约按时缴付全部出资款项的现象。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分阶段逐步支付注册资本金,并设定了首次出资的最低限额。 现实生活中的常见争议通常是在股权持有者首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及合约约定的基础上,未能按时履行首期出资以及随后需要承担的全部分期出资义务的情况。 (4)针对抽逃出资引发的争论。 所谓抽逃出资就是指股权持有者在公司成立之后,违反法律规定将已投入公司的资金予以撤回。 抽逃出资的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包括:①设立公司时,验资成功后未经公司使用将资金撤回; ②公司回购股权,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这些股权; ③未在公司盈利之后的收益分配前弥补亏空,也未能提取法定公积金; ④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以便进行利润分配; ⑤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向外转移资金等方式等。

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的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45分钟前回复:

关于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的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的处理 名义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表现股东身份,包括在工商登记材料、在公司股东名册、在公司对外宣传等情况时以股东身份出现。 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在公司内部实际行驶股东权利,但不对外公示。 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出现纠纷的,实际出资人首先需通过诉讼确定自己的合法股东身份。 在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如以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公司注销后,法定代表人限高,能做原告吗

薛艳律师58分钟前回复:

与原被告无关。我们是你在法律世界的向导,引领你走向胜利。,我是薛律师,若后续还有不明白的,可在对我进行追加咨询。2024��04��19�� 21ʱ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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