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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内控执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1 21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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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现金流管理内控机制上

一要加强现金预算管理,重点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的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二要严格现金收支预算控制,及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重点监测经营性现金流与到期债务等情况,调节资金收付平衡,严格控制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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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规范货币资金管理,制定资金管控方案,实施重大资金筹集、使用、款项的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货币资金的使用、调度,应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2.在采购与付款内控机制上。

一要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成立包括采购、生产、质检、仓储等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价小组,侧重对所购商品性能、质检、价格、付款条件及供应商信誉的综合评价。办理付款业务时,要对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采购数量和质量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

二要建立采购价格形成机制,成立包括企业管理层,采购、生产、财务、质检、法律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采购价格委员会。应实施大额定单集中采购或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并密切跟踪市场价格动态,完善价格调整机制,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和费用。

三要建立存货预警机制,加强存货管理制度,采用经济批量等方法,科学确定存货的最佳采购批量与资金占用,适时采购,有效控制储存成本,实现“最优储备”内控目标。

3.在销售与收款内控机制上。

一要建立销售政策形成机制和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根据区域市场的需求情况,制定相应的区域价格、折扣政策、收款政策,定期审阅并严格执行;在客户选择上,应充分了解客户的信誉、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防范应收账款的潜在风险;在合同审批环节,应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收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进行审查,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等要求,适时调整价格策略。

二要建立应收账款管理责任制,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和逾期催收制度,跟踪客户履约情况,定期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通过有效的激励与警戒机制,将货款回笼率与销售人员的业务考核挂购,落实收款责任,有效规避坏账损失风险。

三要加强应收票据的管理,制定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管理的不相容岗位分离,规定票据的受理范围和管理措施;加强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查验,完善票据到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票据贴现等管理程序,有效防范票据风险。

4.在重大合同的财务审核上。

一要参与重大合同制定的评审,着重对合同中涉及资产价格、数量、收付款条件的形成等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四个方面:经济性、可行性、严密性、合法性。

二要强化重大合同执行的审查,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应签而未签订合同的或未通过验收的业务,财会部门应提出意见,拒绝付款。

5.要注重内控机制的动态管理。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管理需求和发展阶段,建立相应的内控机制;同时要根据所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

6.引入中介机构、专家等外部意见。

如企业对外重大投资等会计政策的运用,都应征询会计、评估等会计咨询中介机构、专家的意见,再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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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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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内控热点问题有哪些
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部门是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
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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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理念,以合伙人带领团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涵盖公司法务、合同法务、劳动法务、房地产法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业界的肯定。陈龙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士、川内双一流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刘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翁玉玲,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廖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曹倩,成都理工大学法学学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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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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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贸易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一般情况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册贸易公司的,关于出资额的规定实行认缴制,在公司注册时无需验资。 各股东只需自觉履行出资义务即可。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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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监事会人数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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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的监事会人数有限制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人数是有限制的,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的职权有对于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以及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等。 一、公司法规定监事有什么责任 公司监事有以下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职权有什么 没有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无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公司法监事的权利包括哪些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有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有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一是负担竞业禁止等合同上不作为义务的主体,设立由自己支配的公司,并由该公司实施此类行为。 二是股东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致使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从公司获得满足。 三是股东与公司在合同债权人看来浑然一体,难以区别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原则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原则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原则 依据具体行事原则与架构的差异,合伙企业所肩负的债务责任分配大致可区分为三种主要类型:,普遍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构成,他们须对企业所积累的所有债务承担无尽且交替的责任。 此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承受无尽责任的前提条件为:仅当合伙企业所累积的财力无法满足和解决债务问题之时,合伙人才有义务接纳这个责任。 其次,有限合伙制度则是结合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两方的力量,其中普通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的综合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则需要以他们实际缴纳的投资份额为限度承担债务责任。 再者,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则是以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为顾客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此类企业的深入运营模式及高度的风险水平,使得特定责任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 如果某位合伙人或多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因为故意行为或是重大疏忽而对企业负债,他们应该承担无尽或是无尽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将对企业的总收入负责;对于那些并非故意导致企业债务或者企业其他债务的合伙人来说,他们的责任将被限定在他们在企业中所持有的财产配额上。 最后,如果某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疏忽而增加了合伙企业的债务,他需要通过用企业财产来偿还外部债务,接着,这位合伙人还应当尽可能地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是合伙协议规定的。

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吗?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 我国法律规定,分公司本质上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真正独立的公司,因此也就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 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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