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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地役权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127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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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现代民法上,各国民法典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用益物权和地役权。

用益物权和地役权

1.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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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因此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地役权是以用益物权的形式出现的。由于我国的土地实行的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形式,用益物权大都用于调整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地役权也是如此。因此,在使用权人不同而所有权人一致的两块土地上仍有设立地役权的必要。在我国,地役权人既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也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我国的地役权客体不包括建筑物。当然并不一定是一块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块土地中的一部分。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惯常效用之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如从他人土地通行、引水、取材、限制他人在其土地上添建建筑物等。这里所谓的“便利”并不限于经济上或者财产价值上的方便利益,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利益也包括在内,如眺望地役权。

(4)地役权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而设定的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当事人土地的权利。由于地役权的内容超出了需役地的正常利用价值,提高了需役地的效益,从而对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出额外的限制,因此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两块土地的利用作出调节。

通说认为,地役权是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和不继续地役权、表现地役权和不表现地役权,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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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留置权是用益物权么
介绍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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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改造房屋诉讼程序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30分钟前回复:

关于河南改造房屋诉讼程序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如果面临拆迁并希望维权,你可以遵循以下程序规定: 1、确保你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这将为你提供维权的法律依据。 2、及时与拆迁方进行沟通。 了解他们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并表达你的意见和诉求。 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3、如果沟通无果,你可以考虑向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在申诉中,详细陈述你的情况和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4、如果申诉仍未得到满意答复,你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聘请律师代理你的案件。 律师将帮助你评估案件的胜算,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5、如果必要,你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你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务必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如拆迁通知、补偿协议、沟通记录等。 这些证据将在维权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房屋漏水

靳艳菊律师43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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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能否办理过户

法律顾问律师47分钟前回复:

关于没有房产证能否办理过户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没有房产证是不能办理过户的。 1、因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过户,必须提供房产证,否则不会通过申请,其过户的要求也会因房产证的缺失而遭拒绝。 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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