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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1)两者的计算标准大不一样,前者是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的,后者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我们很清楚,一个自然人的正常工资不可能全部用来生活消费,肯定还要积蓄啊,所以后者的标准对受害人救济更为有利。
(2)两者的计算年限也不一样,前者一般为10年,后者为20年。虽然我对这个年限是如何社定的不大清楚,显然两者规定不同意,对受害人救济大不一样,容易造成法律实践的不统一。同样一个死亡赔偿金,竟然会出现这样大的差异,真让我感到惊叹。考虑到国家赔偿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都是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发布的,但是在同样是受害人被侵权致死的这种情况也应该考虑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这应该是上述立法的一个欠缺,现在我们依据这个司法解释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叫做死亡赔偿金。然后,我们再将他们和司法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对比,同是死亡赔偿金,其意义大不一样,一个是用来赔偿“死者生命如果存续下去所能得到的合理利益期待”,而另一个是用来赔偿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这样不免引起混淆和误解。所以我觉得应该把司法解释中精神抚慰金中的死亡赔偿金改为死亡抚慰金,以和旨在赔偿死者本人财产性损失的死亡赔偿金区别开来,同样可以避免把人的精神情感利益商品化之嫌。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里的赔偿损失,主要就是指精神损失的赔
如果当事人的精神受到侵权人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损害情况来确定。那么,对精神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哪些种类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目前,法律暂无明确对精神
作者综合国外立法和国内的实践、探索,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既要有统一的参考标准,又要兼顾受害人个体差异的问题,赋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故提出统一标准和自由裁量相结合的“复合式赔偿标准”。首先,造成一般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1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而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即为人身伤害,它是指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权,使受害人致伤、致残或死亡,并且造成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现实生活中人身伤害的发生,可能是在刑事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并不是执行职务时任何情况下行程的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重要的界限,必须分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要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