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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有哪些相关规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4 59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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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有哪些相关规定?相信现在还有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不太了解,所以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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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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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赔偿怎么算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价格欺诈赔偿怎么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价格欺诈赔偿费用是: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名誉权怎么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52分钟前回复:

关于名誉权怎么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在侵害名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 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 如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另外,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如造成他人精神严重抑郁等),还可能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名誉侵权是什么法律思考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网络名誉侵权是什么法律思考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是保护个人人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该行为造成了权利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受到人身损害应当如何赔偿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受到人身损害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当事人若遭受了人身损害,则行为人应当对其进行的赔偿包括: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装空调摔死谁的责任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装空调摔死谁的责任有没有法律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律师解答 装空调摔死应当属于自己的责任而不是房主的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工伤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的费用。 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死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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