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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本案因包养情人致离婚需精神赔偿
2006-4-3【大中小】
丈夫包养情人导致离婚妻子要求精神赔偿获支持
杨某因在外包养情人而和妻子赵某提起离婚诉讼,近日,长清法院做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同时,责令杨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10000元。
1994年8月,长清区杨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8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双方结婚之初感情较好。杨某在外从事建筑行业后,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3年,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后自动撤回起诉。2004年,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2005年12月,杨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杨某任项目经理后,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认为,杨某三次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且双方自2004年起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杨某要求与赵某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有婚外不正常的男女关系,且与另一女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之事实的发生存有过错。赵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其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对孩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依法做出判决的同时,判令杨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里的赔偿损失,主要就是指精神损失的赔
如果当事人的精神受到侵权人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损害情况来确定。那么,对精神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哪些种类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目前,法律暂无明确对精神
作者综合国外立法和国内的实践、探索,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既要有统一的参考标准,又要兼顾受害人个体差异的问题,赋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故提出统一标准和自由裁量相结合的“复合式赔偿标准”。首先,造成一般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1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而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即为人身伤害,它是指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权,使受害人致伤、致残或死亡,并且造成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现实生活中人身伤害的发生,可能是在刑事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并不是执行职务时任何情况下行程的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重要的界限,必须分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要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