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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因猜忌而相约自杀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6 34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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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在深圳打拼了十多年,有了成功的事业和可爱的孩子,却因猜忌而相约自杀。在吃安眠药死亡被救后,他们又再次“行动”,丈夫持刀割开爱妻的颈动脉后再割开自己的颈动脉,躺在妻子身旁等待死亡。几分钟后,夫妻二人阴阳两相隔,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丈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目前已被罗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冯某、钟某夫妻二人今年都是40多岁,两人育有一女,今年14岁。10多年前,两人从吉林老家来深圳打拼,如今,二人闯下了一番不错的家业,开了一家饮食公司。虽然生意做得不错,但这些年来,两人的感情发生了一些变化,冯某始终怀疑妻子钟某有外遇,终日揣度猜忌。

今年7月13日上午,两人在家发生口角,冯某又提起怀疑钟某有外遇的事情,钟某为了表清白,欲以死证明,冯某表示愿意与妻子一起死。于是钟某拿出准备好的安眠药,二人各服用了15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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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昏迷后,钟某打电话给冯某的叔叔,此人及时赶到,将这对夫妇送至医院洗胃。洗胃后冯某夫妇于晚上7点多被亲人朋友送回到家中。

等到亲人朋友离开后,冯某、钟某开始回顾他们的过去,聊起这么多年来的生活。冯某认为妻子没有向自己坦白出轨的事情,也埋怨自己对妻子不好。他感觉生活没有意思,又提出要一起死,冯某从阳台工具箱里拿出裁纸刀来到房间将钟某右侧颈动脉割开,随即将自己右侧颈动脉割开,躺在妻子钟某身旁等待死亡。

冯某在昏迷时打电话给钟某的姐姐,让其帮忙照顾老人和女儿。钟某的姐姐意识到可能出事,立即打电话报警并赶往妹妹家中。120及罗湖区公安局民警赶至现场后,钟某经医生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冯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治疗,现已无生命危险。

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冯某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说:“请判我死刑,我要跟我的妻子永远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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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罪不需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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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可不可以减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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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飞行事故罪怎么判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怎么判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 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同犯罪能够成立犯罪中止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共同犯罪能够成立犯罪中止吗 存在。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能够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能够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 但是犯罪结果一旦繁盛,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 这是时间的条件。 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能够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能够成立犯罪中止。 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 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个有效性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1)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并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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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关于拐卖儿童罪能否判死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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