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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侵权与传统侵权有何不同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0 84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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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以展,互联网除了带来了方便,也会更来很多的问题,例如很多违法犯罪的问题,网络谣言、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等等,网络违法犯罪与传统的犯罪行为有很多的不同,那么网络上侵权与传统侵权有何不同?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网络上侵权与传统侵权有何不同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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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本着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4.司法管辖不好定位

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5.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网络的诞生引发了社会各个生存领域的深刻革命,焕发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对人类世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网络也成为一些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利工具。侵权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无能为力。

二、网络侵权的类型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看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2、网上侵犯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与此相应,法院受理的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将数字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数字化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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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侵权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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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4]《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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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视作品版权被侵权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进行维权。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关于影视作品版权被侵权该怎么维权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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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短视频如何剪辑影视作品才不算侵权?想要不侵权的,可以购买或协商取得素材所有人授予的使用权,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后,在制作视频时,就可以添加自己原创的内容,剪辑视频时配乐可以选择剪辑软件中自带的,一般不会侵权。下面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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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短视频侵权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是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来解决。当然了,也是需要根据侵权的类型来作出判断的,如果侵犯的是他人的著作权,是可以向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的,也可以通过搜集证据材料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 影视剪辑二次创作侵权吗?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对原作品进行剪辑、二次创作并上传短视频,如果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损害了原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下面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的知识。

吃出石子赔偿标准法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吃出石子赔偿标准法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吃出石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遭受的损失,还应当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脸部九级伤戏赔多少钱

李永会律师26分钟前回复:

你在

损害赔偿怎么赔?

法律顾问律师28分钟前回复:

关于损害赔偿怎么赔?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宾馆投诉

马春冲律师32分钟前回复:

仔细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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