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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网络上侵权与传统侵权有何不同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本着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4.司法管辖不好定位
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5.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网络的诞生引发了社会各个生存领域的深刻革命,焕发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对人类世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网络也成为一些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利工具。侵权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无能为力。
二、网络侵权的类型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看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2、网上侵犯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与此相应,法院受理的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将数字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数字化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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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未经版权方授权的剪辑制作和发布,是属于侵权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短视频创作者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对于版权明确的影视、音频作品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在影视作品正式投放市场之前,著作权方通常都会展开各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可能会针对此情况邀请一些知名博主来对宣传片进行剪辑并面向公众发布,这些由著作权人批准且允许的发布行为,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引发有关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如果自己写了一个比较好的文章,想要发表的话,一般都是找一个好一点的出版社进行发表的,如果说到时候出版社没有及时的退手稿的话,会不会侵犯了自己的发表权?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权的种类是很广泛的,有的时候在网络上下载的图片有可能就应构成了侵权了,一般都会有一排小字说不要转载之类的,那么用网络图片做小说的封面算侵权吗。华律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用网络图片做小说封面算侵权吗”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一、使用网络
影视剪辑侵权被告怎么办?影视作品版权被侵权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进行维权。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关于“影视剪辑侵权被告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的知识。
影视作品版权被侵权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进行维权。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关于影视作品版权被侵权该怎么维权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影视二次剪辑需要先获得授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以影视二次剪辑需要先获得授权。关于影视二次剪辑需要先获得授权吗的问题,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短视频如何剪辑影视作品才不算侵权?想要不侵权的,可以购买或协商取得素材所有人授予的使用权,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后,在制作视频时,就可以添加自己原创的内容,剪辑视频时配乐可以选择剪辑软件中自带的,一般不会侵权。下面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的知识。
影视作品版权如何判定是否侵权?对于视频侵权版权的认定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下面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的知识。
发生短视频侵权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是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来解决。当然了,也是需要根据侵权的类型来作出判断的,如果侵犯的是他人的著作权,是可以向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的,也可以通过搜集证据材料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影视剪辑二次创作侵权吗?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对原作品进行剪辑、二次创作并上传短视频,如果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损害了原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下面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