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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视频放入视频分享网站有什么后果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6 3243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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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视频放入视频分享网站可能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这里包括肖像权和名誉权。也就是说,偷拍者和上传者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关于这个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偷拍视频放入视频分享网站有什么后果

1、一个偷拍行为如果只是为自娱自乐,不上载到网络上,仅供个人看,一般是不侵权的;另一种是将偷拍的视频上传到网络上,供网友观看、下载,这就可能侵犯视频中当事人的肖像和名誉权。如果没有侵害他人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他人无权干涉,这种对他人私人事务进行偷拍后上传到网络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这里包括肖像权和名誉权。也就是说,偷拍者和上传者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视频分享网站一般认为,这是网友自行上传来的,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原则,网站只负有通知、删除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构成侵权的。但该《条例》中还规定: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还进行传播的,则构成共同侵权。将偷拍的视频放入视频分享网站,侵权的事实和嫌疑应该已经很明显,正常人一眼就能够判断出这可能涉及侵权问题。借用著作权法里的“红旗标准”原则,当侵权性质和侵权事实像一面迎风招展的红旗鲜明地展现出来时,就不能拿“避风港原则”来推脱责任。“鸵鸟政策”是行不通的,把头深深埋在沙子里,装作看不到侵权事实,企图逃避侵权责任,其后果往往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在民法上,对视频分享网站等经营者有一个要求,即对涉及处理他人私权事件时,要求他们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也叫“家父标准”,要求他们尽到审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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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行为有哪些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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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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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热线能解决哪些问题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消费者热线能解决哪些问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消费者热线能解决哪些问题 律师针对消费者热线所能解答的各项议题如下: 1.为消费者提供实时且准确的消费资讯以及专业的咨询服务。 2.协助消费者精通当前最新出台有关保护其权益之相关法律规范及政策法规。 3.积极接收和回应消费者的各项投诉,针对投诉事项展开深入调查与协调,以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以保障。 4.如果消费者投诉事项牵涉到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将协助消费者寻找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员给出公正权威的鉴定结果。 5.除上述之外,消费者热线还可承接处理其他各类相关事宜。 相关法律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须承担以下特定的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全面精准的消费信息,提供积极有效的咨询服务,提升消费者自我防御合法权益的能力,倡导科学、健康、节约资源以及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各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强行性的行业标准。 (三)积极配合参与相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针对所有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积极反馈和查询, 同时提出宝贵建议。 (五)负责接待消费者的各种形式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详细调查和相关调节处理。 (六)若投诉事项涉及到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我们可以协助消费者寻找有权威资质的鉴定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员会在结束鉴定后告知检测报告。 (七)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我们消费者协会将会支持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发起诉讼或者根据该法发起诉讼。 (八)通过各种主流媒体平台,对任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 各级地方政府应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给予必须的资金等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我们的消费者协会必须严格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色,倾听广大消费者的心声和建议,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依法建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要求,开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动。

屏幕碎了快递能赔偿吗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屏幕碎了快递能赔偿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电脑屏幕碎了快递一般会赔偿。 有保值的,部分损毁时,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没有保值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故意购买1元商品分别买了5单,要求赔偿4000元算违法吗?

王其律师44分钟前回复:

在临河可以当面过来咨询我。

我买了一单湿巾,10包,回来少一包,说给我赔偿就给我3元,快递有没有3倍赔偿倍赔偿?

孙赫律师44分钟前回复:

你好,我擅长这方面纠纷,可以向我下单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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