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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始不签合同后来要补签可以不签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61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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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开始入职的时候,单位摆明了态度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没有当回事;后来单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打算跟员工补签,而员工不太愿意。那么,单位开始不签合同后来要补签可以不签吗?华律网小编为你仔细讲解.

单位开始不签合同后来要补签可以不签吗?不可以。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补签劳动合同时应该签订日期应该是当日日期,并且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自用工满一月起至未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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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没签劳动合同后来补签的,属于合法吗

可以补签,你也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补签了之后,对于你维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会有不利,关键是无法证明合同是补签的。

1、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之前扣除一个月后,按《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员工拒绝签合同,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XX日前来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送达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赔双倍工资,本人签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双倍。

4、一般来说,愿在公司干的员工不会不签合同(因为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向公司索赔补签前的双倍工资(因为人是讲道理的,自己并没有付出双倍的劳动)。

5、不排除一些头脑简单的贪心者恶意不签合同,等着索赔双倍工资。可按第2、第3两条处理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开始不签合同劳动者应该要去维权,可以找华律网上的律师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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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如何处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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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破产后如何处理债务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企业破产后,应当就破产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不能全部偿还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清偿顺序偿还。 企业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其次偿还破产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最后再行偿还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执照被吊销后的法律诉讼主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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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执照被吊销后的法律诉讼主体解析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执照被吊销后的法律诉讼主体解析 若公司被吊销营照之后尚存在清算小组来负责厘清及解决债务债权问题,这个清算小组即可作为诉讼主体,对各类诉讼活动进行提起与回应; 而在没有清算小组的情况下,公司本身将会成为诉讼主体的选择依据。 审判时关键在于准确判断公司的性质并明确其清算主体的角色定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清算的具体执行者通常会设定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具备股东身份的上级主管部门。 对于我国各式各样的公司类型,我们进行了一番总结归纳,如下所述:(1)谈谈国有企业,由国家作为唯一投资方,国家即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该上级主管部门则代为行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职责。 而当国有独资公司出现终止状况时,其上级主管部门自然便成为了清算的主角。 (2)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织则由股东构成,换言之,股东便是清算的主力军。 结合《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不难发现,事实上在公司结束运营后,全体股东均需承担起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因为他们均为清算的主要成员。 (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股东将组成清算组织。 但如股东大会未能选定出合格的清算人员,鉴于《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选定之人组成这一原则,我们需要将视线转向公司的董事会,毕竟该委员会通常是由公司的主要股东构成,它 同时也是公司的权利机关,负有在公司结束运营后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重要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若已错过成立清算小组的期限,法院有权依照债权人的请求指派清算人员进行相关工作。 因此,指派清算人员乃是法院的一项法定权力,法院将公司的董事会选作清算主体无疑是遵循了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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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必须设立基本账户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企业必须设立基本账户吗 根据相关法规,任何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均需开设基本结算帐户。 【法理根源】此项要求源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之第二条规定,即凡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人民币储蓄账户的各类机构、组织、军队、企业、非营利性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私人业主(以下简称为存款人),以及各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银行),均须严格遵循本办法之各项规定。 在外汇储蓄账户的设立、使用及管理方面,则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条例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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