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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侵权怎么认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48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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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对各位读者来说应该是不陌生的,但商号大家可能不太清楚,其实商号就是厂商的字号或者商业名称。在司法实践中商号也可以造成侵权的,那么商号侵权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商号侵权怎么认定

一、什么是商号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二、商号侵权的认定

1、如果这个商标是著名或驰名商标,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就构成侵权;

2、如果这个商标不是著名或驰名商标,但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并且商品都类同,就构成侵权;

3、公司名称跟别的有两个相同的字,要看贵-司的宣传,如果在宣传上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误会的,也构成侵权。

4、即使贵-司商标现在没侵权,但如果日后有人抢先注册了,那么在以后,贵-司的商标也会构成侵权。

三、解决企业商号权利冲突的标准

1、企业名称(商号)的显著性和在先性

所有的企业名称都有一定的显著性,只是显著性强弱的问题。显著性越强,企业名称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大。比如“星*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属于臆造词汇,本身没有任何特殊的含义,只是在经过长期使用后,使消费者所熟知,于是使“星*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所以,外国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的时候,除了在核准注册时要取一个显著性强的“中文名称”外,还要对企业名称进行市场推广,从而使企业名称的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强化。

企业名称的在先性因素也是应当考虑的,包括在先登记注册和在先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的知名度

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与企业名称的知名度直接相关,由于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要求登记的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不涉及辖区外的企业名称。但是当某一企业名称字号的知名度超出登记注册机关的辖区时,对其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就应超出登记注册的辖区范围j在其知名度的区域内给予保护,以制止擅自登记使用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字号,造成市场混淆和利用他人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换言之,知名度超出登记机关辖区的,在其知名地域内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构成权利冲突且都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因为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体现了权利人更多的商业投入和产出。所以,企业为提高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付出的宣传工作越多,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强。

3、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

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是认定足以产生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必要条件。在原告**韦尔国际公司与被告**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等纠纷一案中,被告登记“霍尼威尔”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包装上进行使用,其使用的“霍尼威尔”标识与原告享有企业名称权的“霍尼韦尔”标识相比较,其中“霍、尼、尔”三个字完全相同,只有“威”与“韦”不同,但二者读音相同,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原告公司的混淆误认,所以法院认定被告登记“霍尼威尔”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上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韦尔国际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比较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时,应当对该企业名称标示的企业名称的整体和主要显著部分加以观察比对。所谓主要部分,就是企业名称中的最醒目、最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注意力的部分。在比对时除了考虑读音、含义、字形、排列顺序等以外,还要在异时异地的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

4、企业名称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是否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是认定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因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就会时权利人的企业名称产生实质性的损害,使相关公众在购买产品时产生模糊认识,从而混淆商品的来源。换句话说,在企业名称相同、知名度相当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完全可以区分被控侵权企业名称和权利人企业名称所代表的市场主体、商品或服务,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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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罚款,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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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获得电影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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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怎么获得电影版权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电影作品完成,作者自动取得电影版权。 同时可以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具体应当提交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作品的样本、作品说明书。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侵犯商标权纠纷的严重性如何评估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关于侵犯商标权纠纷的严重性如何评估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侵犯商标权纠纷的严重性如何评估 知识解读:当涉及到侵权商标权的纠纷事件中,若尚未达到法定罪责范畴便属轻微性质。 然而,倘若侵犯了已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且引发争议,纠纷双方需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如果他们都不愿意或协商不成的话,则权利方或者利益相关方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入进行强制处理。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任何违反该法规第五十七条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出现并导致纠纷产生者,应由当事人先行自行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未能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商标注册人或者与此次纷争有所关切的利害关系人均有权诉诸于人民法院,亦可寻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进行处理过程中,只要确认为侵权行为事实成立,即刻勒令发生侵权行为的一方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对侵权商品进行全方位彻底的查抄、销毁,对于制造侵权产品及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主要工具也要依法进行收缴; 当情节严重至出现违法经营额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情况的,可以处在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如果没有具体违法经营额或者其数额低于人民币五万元的,则可以主张罚款金额为二十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软件著作权一般保护多久

法律顾问律师56分钟前回复:

关于软件著作权一般保护多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时间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印刷字体是否有版权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印刷字体是否有版权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印刷字体不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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