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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查封本案是一起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法院依法查封申请复议人与被执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作者提出执行法院无需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作出认定,并不宜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观点,供参考。[案情]申请复议人刘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施某,男。申请复议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施某系夫妻关系。2001年2月1日,刘某购买江苏省江阴市高巷路某号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的房产证。2003年11月2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王某申请执行施某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刘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普陀法院经听证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2002)普执字第1289号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刘某不服,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并解除对上址房屋的查封。申请复议人刘某认为,普陀法院于2003年11月28日查封的江苏省江阴市高巷路某号房产是其一人出资购买,产权人是刘某,与被执行人施某无关。本案所涉债务系被执行人施某为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产生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与申请复议人无关,故要求撤销普陀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裁定,并解封房屋。申请执行人王某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系在申请复议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施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复议人所谓本案所涉债务系被执行人为与申请执行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产生的个人债务,没有事实依据。要求维持原裁定。被执行人施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审判]我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复议人与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本案系争房屋系在申请复议人与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系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施某对该房屋享有财产份额。故执行法院查封江苏省江阴市高巷路某号房产并无不当。我院遂裁定: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定。[评析]一、本案中法院是否有权查封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笔者认为,由于本案中案外人刘某系对普陀法院查封其名下的房产提出异议,故本案审查的重点应当在于普陀法院查封系争房产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依照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除法定的情形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现本案的申请复议人未能举证证实系争房屋的财产权属其个人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施某对该房屋亦享有财产份额。刘某认为查封的房产是其一人出资购买,与被执行人施某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刘某认为本案所涉债务系被执行人施某为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产生的个人债务,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笔者认为,即使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债务系施某的个人债务,施某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债务,施某在系争房屋中的财产份额仍属于责任财产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以及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执行座谈会纪要》中“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他房地产权利登记人名下的房地产中拥有权益,被执行人也无其他房地产可查封的,可以要求该房地产权利登记人协助,并查封该房地产登记人名下的房地产……对不可分割的房地产,应当整体查封”的规定,普陀法院认定施某对该房屋享有财产份额并依法予以查封并无不当。
若这对夫妻于结婚之后才购置的房产,那就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如果最终他们选择离婚,另一方将会拥有该物业价值的一半份额,即便他们的配偶在这个房产的实际购买过程中没有投入任何资金。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沈辉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辉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深入系统的学习、研究了现行婚姻继承领域方面法律、法规,代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案件,如婚前法律咨询、指导;...
除非当事人有着特殊的约定,否则婚前所获得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存续期的延长而自动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若是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规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向共同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便可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当夫妇在离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共同财产分配问题无法通过和平协商来得到妥善处理时,相关法院会依照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维护女性地位与利益以及保障无过失方权益的公平公正原则,以法律条文为基准公正地对该财产进行合理划分。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是一方在婚后以个人的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如果是婚前一方租赁的房屋,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确认为夫妻共同的财产。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若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初,夫妻并未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以将其转变为婚后共同财产,则该部分婚前财产将会持续保持其原有的独立性质,无论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居住时间如何长久,都不可能会自然地转化为二人之间的共有财产。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婚前财产的界定主要看财产的取得时间。如果在婚前取得就是婚前财产。如果在婚后取得就是婚后财产。这里的取得是指取得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实际占有。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关于婚前财产怎样界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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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以房产证为准的。婚前财产没有公证离婚的,仍然只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不会参与到离婚分割;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关于婚前财产是按合同还是房产证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以下问题:公证机构选定要符合条件,即应当在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中选取;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的其他问题。关于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什么问题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离婚房产过户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根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原则判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关于离婚房产过户是否需要缴税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婚前财产半路夫妻是不可以继承的,因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当然如果当时有立遗嘱或者有签订协议书,那么就要按照遗嘱或者协议书里面内容来执行操办。另外财产应该按照继承权来继承,应该由第一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自己的配偶,然后是子女,接下来是父母。关于婚前财产半路夫妻能继承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婚前财产证明可以避免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的纠纷问题。婚前财产证明及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给予证明的活动。关于婚前财产证明有什么作用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婚前财产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一般由继承人平均分割,各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关于婚前财产去世后怎么分割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