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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经村民集体同意是不是有法律效力的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505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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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乙方不是甲方集体村民,承包集体土地应经集体同意。甲方在既不召开村民大会也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无权代表甲方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乙方,因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但本案的争执焦点在于,村民委员会领取过租金的行为,是否可视为默认或者是追认行为。乙方承包土地长达六年之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诉讼,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两个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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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需经集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因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相应判决,以达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规范、合法,保障村民及集体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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