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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起诉状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62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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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解决最主要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解决,另一种是诉讼途径解决。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也是这两种解决方式,在协商解决不了时候,基本上都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那么就必须提交一份起诉状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推荐一份医疗损害责任起诉状。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状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华律网

原告:钟XX,女,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住址:黄浦区×××路××弄××号,邮政编码:20XXX2;

原告:陈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住址:黄浦区×××路××弄××号,邮政编码:20XXX2;

原告:陈XX,女,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住址:金山区××路××号,邮政编码:20XXX2;

被告:上海长宁区××医院,住所:长宁区××路××号,邮政编码:20XXX6,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970.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死亡赔偿金470249元(其中死亡补偿费27062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8928元,丧葬费10698元),共计人民币479259.96元。

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所需交通费597元、误工费3551.64元、复印费360元、快递40元,共计人民币4548.64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7000元)、律师费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钟XX与患者陈XX为夫妻关系,原告陈清X、陈X慧为陈XX的子女。2010年9月27日13时45分,陈XX因“畏寒伴心悸2天有头痛”被送往长宁××医院急诊。经医生检查,陈XX当时“神清气平,双肺呼吸音粗,无罗音,心率48次/分,腹软、无压痛”。就诊医生未考虑心源性疾病,安排患者自行去做血常规、电解质、心电图等检查,在检查中陈XX突发昏厥,在16时心电图检查发现窦性心律、房室传导阻滞及下壁心肌梗死,并于9月27日16时39分住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①冠心病、急性下壁+右心室心肌梗死、心律失常、高度房室传导阻滞、Killip4级;②2型糖尿病;③肺炎;④脑梗后遗症。23时医院都陈XX进行溶栓治疗,但最终不治,陈XX于9月28日1时50分死亡。

急性心肌梗死是冠心病最严重的一个类型,治疗的黄金时间是发病6小时以内。急性心肌梗死的典型症状是“心绞痛”,也常有腹痛、恶心、咳嗽、气喘、意识不清、瘫痪等症状。陈XX就诊时,其自述及医生检查已发现其有心悸、心律失常、气喘、休克等严重症状,医生本应先考虑为心源性疾病,在第一时间进行测量血压,进行心电图检查并进行抢救,却安排患者自行去做常规检查,待其昏厥后才确诊,而且在治疗上有明显疏漏,溶栓治疗严重滞后,最终使患者不治身亡。

被告是一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有职工156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医师212人,中级职称人员518人,设有内科等15个临床科室及8个医技科室,还设有心血管专科。有如此雄厚的诊治条件,陈XX就诊及时,却被人为的延误诊断、人为的延误治疗,陈XX就这样在被告一次不负责的诊疗中失去宝贵的生命。

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抢救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家属造成莫大的痛苦。经XX区医学会、XX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均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有明显的过失,起过失与患者死亡有关联性,被告对陈*冰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X日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及证据二份。

起诉状的作用就是告知法院您的诉求以及事情的基本经过,这样法院会有一个大概的了解,起诉状对法院最后的判决都有一定的参考,所以,书写起诉状一定样注意格式和逻辑的严谨。小编建议到华律网网站咨询一下在线律师,这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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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公开患者病历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公开患者病历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医疗机构不可以公开患者病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如何界定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中,一般情况下,患者应当对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诊疗活动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则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即在上述三种情形下,患方不需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医疗机构就其在此三种情形下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怎样封存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历资料,患方应立即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客观病历材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并且医患双方在场下将全部主、客观病历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封存,在封口处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门诊病历由谁保管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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