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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中定期合同救助人的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合法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4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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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海难的时候,事故船舶第一时间应该是向就近的国家进行求救,救助人在收到求救后第时间派出船只进行救援。海难求助的救助人一般是于船只的拥有人签订承租合同的,那么海难救助中定期合同救助人的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合法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读者进行解答。

一、海难救助中定期合同救助人的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合法吗

海难救助中定期合同救助人的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肯定是不合法的,签订合同之后,船舶的承租人需要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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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租船中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应交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应将船舶交还给出租人。还船时,该船舶应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同样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承租人不应超期使用船舶,但由于船期的计算很难非常精确,如果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该航次被称为“最后合法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发出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的指示或不合法的指示,船长有权也有义务拒绝执行。如果船长应该拒绝而没有拒绝,由此造成出租人的损失,承租人不负责赔偿。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三、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出租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而且出租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适于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出租人应负责船舶在租期内的维修。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造成营运时间损失的,承租人不付租金,但事故是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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