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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可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811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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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转让对于生活在农村的居民来说有很多地方都不清楚,基本上都是靠村委会来做回答。但是在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时候村委会可以签订这个协议吗?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村委会可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吗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土地合同,合同约定该村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属的30余亩荒地租赁给某公司用于花苗种植。该村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村委会与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王某某等20余户村民自发组织,于2012年4月向某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认定村委会和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究竟是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土地承包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农村土地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后,承包方可对外出租,村委会不能对外出租。因此,村委会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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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村委会可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

事实上,村委会的行为损害了该村村民的优先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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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以及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商品房和安置房主要有以下区别: ( 1)土地来源区别。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来源是划拨或低价出让,而商品房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 ( 2)产权区别。 很多安置房是不具备完全产权的,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但不一定具备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而商品房是具备完全产权,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 3)质量区别。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有限,因此,安置房的建设一般不如商品房。 ( 4)交易时间上的限制。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上的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销售。 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 5)交易限制的区别。 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地方政策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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