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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华律网上四川成都的一位公众网友蒋*国提了一个问题,具体内容是:“我于07年5月份聘请一搬运工给我上粮,当时我们约定好按上的吨位付钱。由于货很多他又叫来了几个搬运工,他所叫来的搬运工在上粮过程中由于自身不小心而摔伤,请问我应该承担责任吗?如果要承担责任又有多大?”他对这个问题从昨天到今天连问了三次,华律网的律师有不同的解答,有人认为是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责任;有人认为是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责任。现我结合这个案例,说说我的观点。
一、雇佣与承揽的基本区别
按史*宽先生的说法,所谓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间内,为另一方服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所谓承揽,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完成一定的工作,另一方依工作成果给付报酬的契约。雇佣是劳务提供者以提供劳务本身来换取报酬;承揽是劳务提供者以工作结果来换取报酬,提供劳务只是产生工作结果的手段。对于买者来说,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承揽买的是劳务的结果。雇佣注重的是过程,居揽注重的是结果。那么,在雇佣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只要提供了劳动,雇用人就得付报酬;而承揽中,劳务提供者虽然提供了劳务,但是没有达到工作的目的,定作人则没有义务支付报酬。
小结一下: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承揽买的是劳务的结果。
但是,劳务总会产生一定的结果呀,怎么判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务的结果呢?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进行分析:假如说事主要上粮,这批粮有100吨,事主与劳务者约定:100吨上完给1000元,上不完不但一分不给,还要追究劳务者的违约责任,那么,可以认为事主买的是结果,可以往承揽关系上靠。不过,按照事主的说法,现在的约定是“按上的吨位付钱”,意思是说,上一吨给一吨的钱,上多少算多少,上不完拉倒。这明显地买的是劳务本身,而不是劳务的结果。
二、雇佣与承揽的具体区别
为了进一步区别雇佣与承揽,依据基本区别,我列举一些具体区别的标准。
1.控制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用人对受雇人劳务的实施就有一定的要求,譬如对劳务的时间、劳务的地点、劳务的方式等,雇用人会在受雇人劳动的过程中随时提出要求。而承揽买的是结果,定作人只能约定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地点等,一般不能直接指挥工作的过程。
2.人身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佣人对受雇人会有一定的要求,具有人身信任的关系,因为不同的人提供的劳务是不同的。如果受雇人要将劳务委托给第三人提供,得征得雇佣人同意。承揽则不同,定作人购买的是工作成果,只能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提出要求,至于承揽人是自己作还是请别人作,在不影响工作结果的情况下,定作人无权干涉。
3.条件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用人应当提供工作的场所和条件,雇用人不提供的,受雇人有权要求雇用人提供。要求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是受雇人的权利,受雇人自己愿意用自己的工具进行劳动的,不能被认为是承揽。而承揽人没有要求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的权利。
4.报酬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受雇人付出了劳动,雇用人就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报酬的大小是与付出劳务多少相适应的。承揽中,没有取得工作结果定作人就不应支付报酬,不管承揽人付出了多少劳动。不仅如此,如果承揽人不能按约交付工作成果,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报酬的大小是以工作成果为基础协商的,劳务多少只是参考因素。
三、一些误解的澄清
1.当事人地位。有观点认为,雇佣关系中,雇用人和受雇人是不平等的关系,雇用人是管理者,受雇人是被管理者。在劳动关系中,这是成立的,但在劳务关系中不成立。劳务关系中,雇用人只能对受雇人提供的劳动提出具体要求,而并不与受雇人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区别雇佣和承揽的标准。(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仅指劳务关系)
2.按工作的结果定报酬。雇佣关系中,报酬可以按时计算也可以按件计算。即使是劳动关系中,也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按件计算,就是按工作的结果计算,这并不妨碍理解当事人购买的是劳务本身。所以按工作的结果定报酬并不能区别雇佣和承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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