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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享有居住权就能安置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55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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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好的公房也会遇到拆迁的一天,在公房拆迁之后,原本在公房里面居住的人肯定是会失去稳定的住所,在这个时候住户就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那么,公房拆迁享有居住权就能安置吗?下面华律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看情况。由于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许多房屋虽然不符合房屋租赁要件,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对于这些事实租赁,在拆迁时也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安置或者补偿。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即公房的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均为被安置对象。该《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公房被拆迁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可能面临拆迁后分户的需要,在他们选择住房补偿的情况下拆迁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两套以上的房屋分别予以安置。拆迁单位通过出具住房调配单的方式,将被安置对象分别安置入不同的房屋内。问题是,被安置人仅对自己所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还是所有被安置人对所有受配的房屋都共同享有权利呢?

曾经有被拆迁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因为这样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原告要求将全部两套调配房屋视为全体被安置人共同共有,按份分割析产;被告认为安置时房屋调配单已经起到区分产权的作用,拆迁单位已经根据被安置人的意见分别调配房屋进行安置,各被安置人只能对自己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无权要求分割其他被安置人的房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原告认为该条明确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从字面上就能明显判断出所有安置房屋归所有被安置人共同共有,而拆迁单位的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房屋产权的归属必须通过析产分割来明确。被告认为,拆迁单位是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内出具的两张房屋调配单,该两张房屋调配单与拆迁安置协议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并非简单的区分房屋居住权,因为拆迁单位在具体调配房屋时是不可能自作主张随意安置的,必须是征求了全体被安置人的意见后再做出具体的分配行动,也就是说出具的房屋调配单已经承载了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愿和协商条件,具有固定被安置人各自权利的作用。如果被安置人任何一方当时对安置方案表示反对,由于安置的都是产权房,拆迁单位是无法在住房调配单上区分受安置对象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需要正确理解,该条规定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应仅指由该同住人和承租人共同受配的房屋,而不包括其他同住人的受配房屋,作为房屋同住人主张权利只能是对自己所受分配的房屋,而不能主张配给别人的房屋。对法律的理解不应简单地从其条文的字面上去解释,更应探究该条文的立法真实意图,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认为所谓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应当包括所有的受调配房屋,而不考虑拆迁单位出具的住房调配单。笔者并不同意法院的观点,因为拆迁安置过程实际上是各被安置对象对自己财产权利进行协商和处分的过程,是十分重要的契约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正式通过住房调配单体现出来的。法院支持原告的观点,等于无视当事人当初的契约行为,认可当事人反悔契约,损害了其他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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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房产过户所需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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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0万元房产过户所需的相关费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30万元房产过户所需的相关费用 1.关于过户住房的税费计算方式,依据的是住房的估价,这与住房的持有时长,住房面积及两方当事人的住房套数密切相关。 2.根据现行法规,在过户住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了评估费用(占总价款的千分之六),印花税(万分之五)以及数百元的手续费用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交易卖方所持有的住房持有时间已满两年,则该交易将免征增值税(5%);而对于持有时间已超过五年且为个人唯一住房的卖方来说,则可以额外享受个税免征政策(1%)。 3.关于契税方面,买方若为首次购房并且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其应缴税率为1%;然而,若是二次及以上购房者或者购买的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那么其契税税率将升至 1.5%;若买方拥有第三套及以上房屋,其契税税率会进一步上调到3%。

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有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顾问律师48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有: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有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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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绝退还订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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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商拒绝退还订金怎么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开发商拒绝退还订金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即定金担保条款,当事人可自主决定给予另一方以定金形式的债务担保。 但要注意的是,定金合同并非即时生效,仅自实际交付定金的那一刻始正式成立。 在此基础上,定金的金额亦是当事人自行设定的;然而,其额度必须限定在主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逾越此限则不被赋予定金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交付之时,若定金数额超出或不足预定的额度,对此可视为对预定定金数额的修改。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显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出卖方有通过承诺购买、预订、预约等多种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权利。 倘若由于当事人一方原因致使无法成功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依据相关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如期签订,且这一结果乃是由当事人双方均不能归咎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时候,卖方有义务将所收到的定金原封不动地交还给买方。 除此之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当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买方收取订金性质的费用。 假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取的费用未能全部计入购房总价,那么在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仍需按照实际情况将未纳入购房总价部分的款项全数退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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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70年产权定义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70年产权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 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用地50年; 工业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设施等用地年限40年。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 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 根据这一条例,购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权限必须也只能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而房屋开发商从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土地批租权后,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 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 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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