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证据 > 证据审查 > 毒品犯罪证据怎么认定

毒品犯罪证据怎么认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71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要想对一个人以贩毒罪定罪处罚,那么就离不开用相关证据的指证。实践中,收集贩毒罪证据并不是很困难,但是要想对这些证据进行认定,那么就要下一番功夫了。那么毒品犯罪证据怎么认定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毒品犯罪证据怎么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毒品犯罪证据怎么认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毒品犯罪的证据,主要有案件线索来源、破案及抓获经过、搜查及追缴笔录、鉴定结论、毒品交易的上线和下线、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您还有疑惑,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非法证据怎么认定
录音证据如何认定
电子证据审查认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特邀律师:
宋建军律师 四川成都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在线咨询
  • 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要把握哪些条件

    2024-01-152168 人看过

    刑事审判中据以定案的事实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何正确把握及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刑事审判中的重要问题。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要把握哪些条件?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 刑事证据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48655 人,获好评率 100%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二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

  • 2024法院质证后是什么程序

    2024-01-150 人看过

    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直接的作用,所以收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而案件的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候,法院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那么法院质证后有怎样的么程序?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2024-01-152835 人看过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法庭上打官司的时候要求的就是证据,但是在法庭上我们当事人拿出来的证据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分为不同的证据,就比如说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还有一种就是本证与反证。那么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应该怎么区分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

  • 同时存在的多个证据时应以哪个为准

    2024-01-15313 人看过

    诉讼案件中证据非常的重要,而一些人靠自己的努力找了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这些证据的作用并不同,一些人就担心其效果发挥不出来,不确定哪个证据适合使用,同时存在的多个证据时应以哪个为准?华律网小编为你仔细讲解。在证据目录要按照证明目的分组,编制

  • 传闻证据必须排除吗

    2024-01-15129 人看过

    【传闻证据必须排除吗相关法律知识科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立双方都需要有能充分证明自己所认定事实的证据。传闻证据是证据的一种类型,但最近小编听说传闻证据有排除规则。那么,传闻证据必须排除吗?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传闻证据的知识介绍,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 人民法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的处理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对实物证据进行固定保全。关于人民法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

  • 一般应这样处理非法证据: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关于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如何的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逼供取得的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关于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发现非法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调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对非法证据发现后核实办法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鉴定意见有这些情形不作为定案根据: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等等。关于鉴定意见有哪些情形不作为定案根据的问题,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 口供材料移送完整性的审查。口供获取合法性的审查。口供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应审查口供内容是否符合案件客观事实,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作出有罪供述,评估口供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性和合理性。关于口供真真假假,应审查哪些关键点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传来证据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的,可能成为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那么对于传来证据是否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刑事案件中判缓刑都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刑事案件中判缓刑都需要什么手续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刑事案件中判缓刑都需要什么手续 判缓刑不需要任何手续,但是在执行缓刑时,人民法院要把判决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事证据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

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刑事公诉中由于控诉主体是监察机关,所以监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自诉案件,则和民事诉讼一样,是自己举证。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 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 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

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有哪些,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8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有哪些 1、死刑对象的限制 基于人道主义,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 3、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 《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实际执行的环节上留了一线生机,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

取保候审多久传唤一次,有哪些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取保候审多久传唤一次,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取保候审多久传唤一次 法律上并未规定取保候审多久传唤一次,一般情况下随叫随到即可,耐心等待警方处理传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嫌帮信罪进了检察院就是判了吗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关于涉嫌帮信罪进了检察院就是判了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涉嫌帮信罪进了检察院就是判了吗 不是,检察院没有判刑的权利,只有法院才有定罪量刑权。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