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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原告王*华被告韩*刚案由离婚原、被告于2000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投,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00年12月开始分居。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判归其所有,并提供购车发票一张。经查,该车出售时间是在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为女方娘家购买陪送的嫁妆。购买前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部门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而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载明的时间则在双方举行婚礼之后。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系事后补开的。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于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应准予离婚。本案焦点为双方讼争的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原、被告讼争的摩托车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双方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该车是原告的婚前财产,因办理公证手续时该车尚未购买,故该项公证违背了客观真实原则,不应采信。如果仅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线,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必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如果尊重传统习俗,认定该车为女方个人财产,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故对该车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应适用该项之规定。为此,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自愿将该车与被告婚前所送彩礼相折抵,留归被告所有。点评本案争议之摩托车,是在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之前,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的嫁妆带来的,并且在未购买之前就为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项不合常情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原告婚前财产,在认定上需解决以下问题: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很显然,被告主张摩托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以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理由。但观该款的规定,只有将摩托车认定为是“赠与所得”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才能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没有明确只归一方所有时,应解为赠与给双方。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此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被认定为是“赠与”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归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定其性质的情况下,依照民间风俗习惯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法律上虽然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一个界线,但它不是惟一条件,只是初步的必要条件,还应当结合所得财产的来源作实质性的和最终的认定。这里的实质性问题就是对“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范围如何解释。这种解释也就限制了其他解释。二、公证的内容进一步起到了确定争议财产性质的作用。虽然公证时争议财产还未购买,但双方已对将要购买并供双方组建的家庭使用的财产的法律归属有个明确的约定,这个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就是要固定这种约定。所以,就证明约定内容或者说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来说,此公证证明并未违背客观真实原则,是应当采信的。这个公证证明实际上是约定财产制在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具体体现方式。三、事实上确有不规范的问题,即在结婚登记后,双方仍把在此后取得的财产当做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并加以公证。这里既有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也有风俗习惯的影响的问题。在我国不少地方和不少民众的思想认识中,往往把举行婚礼作为结婚的标志,可以说,本案当事人之间为什么在登记之后,婚礼之前对所得财产约定并公证为是婚前财产,就是这种影响的产物。其虽不规范,但无论如何,这种约定意在排除夫妻共同所有,确定为一方个人所有,是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涵的。所以,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争议的摩托车是属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属原告一方个人所有,完全可以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解决,不必绕第十七、十八条来解决。
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购买房产是发生在婚前的行为,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套房产应被视为个人财产。 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则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沈辉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辉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深入系统的学习、研究了现行婚姻继承领域方面法律、法规,代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案件,如婚前法律咨询、指导;...
如果双方在此之前已经就相关事项做出了特别约定,或者是其中一方在婚后使用个人财产单独购房,且房子的所有权同样归于该方个人名下,那么日后需要偿付的房贷部分理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承担,反之亦然。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如果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的钱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并且产权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且未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是其个人财产,否则就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同时还需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承担罚款责任。即便只是进行非重大性改造,也需要获得共同所有人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统一意见。在此,我恳切地建议您,在做出任何决定前,务必审慎考虑,避免因个人行为而导致无法预估的财产损失。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依然应当算作是夫妇两人的共同财产;然而若该房屋原本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资产,而且在购买时并未有任何特殊约定的话,那么它将只能被定性为那一方私人所有的财产。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房产证纠纷的解决办法:当事人协商,协商一致的按照约定的内容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基层组织调解;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关于房产证纠纷的解决办法具体都是怎样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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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时,既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区分出来。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来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包括个人保险,但是如果该保险是夫妻一方婚后购买的人身保险,一般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后取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或者医疗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个人保险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般情况下,婚后拆迁分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关于婚后一方房产拆迁算共同财产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夫妻财产约定被判无效的原因:财产约定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财产约定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财产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为何被判无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如果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并且购买人为善意第三人,则有效,配偶可以要求独自出卖房屋的一方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关于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房子婚内过户,如果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公证赠与对方已经过户并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de,属于对方个人。如果是部分赠与,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属于共同财产。关于房子婚内过户是共同财产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