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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质押怎么处理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1 205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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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对抵押物价值的支配权而不是实体的支配,质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但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质押,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质押怎么处理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抵押权人如何行使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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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2、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3、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4、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质押财产如何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

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物权法第199条)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后所得的价款清偿的顺序: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这一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而在同样已登记的抵押权中,决定受偿顺序的是登记时间。登记时间则是登记机构将抵押登记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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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七十五条
[2]《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七十六条
[3]《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七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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